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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2021年金钞价格-1998年建行金价格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按下列程序: (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借款人资格、担保人资格、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的审查及合同的填写同意后,借款人与中心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保险。 (三)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银行签发准予贷款通知书,银行接到贷款通知书后办理贷款划付手续 特别提醒:购房时,借款人根据自己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到银行进行测算,就可得知贷款的金额和每月还款数额。根据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每年提取一次。假设客户每年一次提取的公积金为15000元,而每月公积金贷款还款额为1500元,商业贷款还款额为1000元,在还款方式上可选择“余额冲贷法”,即提取的公积金首先归还当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本息(共计2500元),余额12500元可一次性偿还住房商业性贷款本金,在还清住房商业性贷款本金后,尚有余额的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因为商业性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冲还贷”后,借款人可选择缩短原还款期限的方式或选择还款期限不变,减少月还款额的方式进行还贷。但目前商业银行对客户提前还款的次数是有一定限制的。如果客户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还贷金额保持2500元不变,那么提取的公积金15000元,将按照原扣款方式连续每月扣款2500元。余额不足时,借款人应及时将足额款项注入用于还款的银行卡中,上述两种还款法,客户可根据自身实际进行选择。 如果客户购买个人住房时申请的是商业性贷款,如: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住房转让贷款、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当时购房因各种原因没有申请到“公积金”贷款,而现在个人公积金缴存达到规定的年限和金额,且已满足公积金申请购房贷款的条件,虽然目前商业银行还不能将购房商业性贷款转换为公积金住房贷款,但却可提取公积金进行偿还商业性贷款本息。只要借款人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并办理提取公积金相关手续,就可提取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申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工作流程: (一)买方要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 (二)支付30%以上的房款。 (三)去房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 (四)办完预售登记后,买方持契约正本,填写借款申请及借款合同。 两种还贷方式利息天壤之别 一般的购房人只知道贷款必须偿还利息,可是,采用不同的还贷方法,利息却有天壤之别。贷款额在40万元左右、限期30年的,利息差额可以达到10万元之巨!至于这个,不少人都还被蒙在鼓里——两种还贷法利息差额大,在此摘录一篇供您参阅。 市民刘先生上个月刚买了新房,并办完了住房贷款手续,每月还贷额近2000元。谁知道就在本月即第一次还贷后,刘先生却知道了一件让他大为惊讶的事———他的一位亲戚和自己贷款额度相差无几、年限相同,但是总体还贷利息却相差近2.5万元!原因只是他们采用了不同的还贷方式。而此前,刘先生称自己对另一种还贷方式一无所知。 “在签合同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只是抱来一大堆贷款合同,密密麻麻的,然后帮你一会翻到这里、一会翻到那里,指着一些空白的地方,让你签上姓名、填上身份证号码、按上手印即可,根本没有提及还有另外一种还款方法。” 签下这份贷款合同后,刘先生自己测算了一下,利息总额高达17.6万多元。要不是亲戚提醒,刘先生还以为贷款就是这样办的,又气愤又心疼的刘先生忍不住把自己的贷款合同拿出来又仔细翻了好几遍,发现合同里的确有两种贷款方法可供自己选择,但是空白处已经被银行事先填上了等额本息还款法,根本就没有自己考虑的余地。他请朋友算了一下,如果套用另外一种还款方法,那么自己30万元、20年商业性住房贷款利息总额不到15.2万元,比现在要少2.49万元。 银行普遍主荐“等额法” 为了探明究竟,连日来,记者也以购房人的身份对南京多家银行进行了暗访。 在农业银行新街口支行的消费信贷超市,记者表示准备购买一处总价为80万元的商品房,首付30%,公积金贷款12万元,余下的44万元准备办理商业贷款,30年还清。一位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记者。她首先给记者介绍了本息还款法(等额法),通过测算,“月还款额”一项显示为2372.78元; 记者随之询问有无其他的还款方式,该工作人员说还有另一种“本金还款法”(递减法)。每个月的还款额都不同,从3000元左右逐渐递减到1000多元。 究竟选择哪一种方法呢?以下是记者和该工作人员的一段对话: “两种还贷方法哪一种更合算呢?” “总的说来第二种递减法少付点钱,但是一般人都不会等到30年才还清的,如果提前还贷的话就没有那么大差距了。何况使用递减法虽然后面还得少,但是一开始压力太大了。” “哪一种更方便呢?” “当然是第一种等额法方便,每个月只需按月还给银行相同数额的钱就行了。第二种递减法每个月的钱数都不同,算起来也很麻烦……所以我们一般都推荐客户选择等额法。” 随后,记者继续以购房人的身份电话咨询了商业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大多数都以介绍“本息还款法”即等额法为主,有的甚至根本不提及递减还款方式。虽然一些银行工作人员最终也承认应该按照个人的不同情况选择还款方式,但是从其话语中,可以很明显地听出对等额法的倾向性。 银行倾向性在于息差 导致银行产生这种倾向性的原因何在呢?一位从事金融行业多年的人士一语道破:“关键在于息差。” “两种方法的利息差距大着哪!”该位人士以记者暗访的例子进行了一番计算,得出的结果令人震惊———同样是44万元、30年的商业性贷款,等额法的利息总额为41.4万多元,而递减法为29.7万元左右。两种不同还贷方法利息竟然相差11万元之多! 该人士称,同样一笔贷款业务,对于“吃利息饭”的银行来说,当然希望购房人全都选择利息高的还贷方法。就像普通商品买卖一样,一般的商家都会推荐顾客购买价格高、利润高的商品,怎么会推荐价格低、利润低的商品呢? 至于银行解释的“等额法比递减法方便”的理由,记者发现,使用递减法实际上也并不如想像的那么麻烦。虽然每个月的还款额都不同,但是具体数额并不需要人力测算,银行的计算机系统十分轻松地便可以打印出30年中每一个月还款数据的表格,购房人只需遵照交钱就行了。 而另外一个“递减法开始还款压力大”的解释,记者通过业内人士测算发现,虽然递减法开头的还款额度的确较高,为3000元左右,但是相对于等额法2372元来说,也就高出620元左右,且持续时间也只有一年零两个月。大多数时间的还款额集中在2000多元和1000多元之间。相信600多元的差额大多数购房人都能承受,何况,这样“省下来”的利息高达11多万元,值得大多数购房人重新考虑。 银行称没占到便宜 昨日,建行、中行、农行、民生等几家银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两种还款方法表面上看两者利息总额相差不少,而实际上两者的计算原理是一回事。 “不存在银行占便宜。首先,两种还贷方法并不是哪家商业银行自己制定的,而是央行规定的。”建行江苏省分行房地产信贷处处长丛华昌介绍说,1998年5月央行颁布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住房贷款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法。不管是哪种还贷方法都是符合规定的。而且实际上两种还款方法计算原理是一样的。 “简单地看,两者利息是相差一定额度,但是对于银行来说,并没有通过哪种方式多收了顾客的利息,因为这两种还贷方式都是按照客户占用银行资金的时间价值来计算的。” 据丛处长解释,造成这两种还款方法利息总额不同的根本原因,在于顾客占用银行资金发生了变化。递减还款法,由于顾客一开始就多还本金,所以越往后所占银行本金越少,因而所产生的利息也少。而等额本息还款法则不同,开始还的贷款本金较少,占用银行资金相对也较多,所以利息也会相应增加。 针对目前老百姓对两种还款方式不太了解、不太熟悉的现状,昨天一些银行表示今后在办理贷款之前,将加强告知义务。 “可能我们的部分柜面人员会觉得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是约定俗成的事,老百姓也习惯于这种还款方式,所以就没有对递减法进行解释和宣传,客户来了就照老办法给办了。” 一些银行表示,今后在办理住房贷款前,“要将话说在前面”,让客户自主选择。 消协称购房人有知情权 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孙建和在剖析上述现象时说,贷款购房也是一种消费行为,消费者享有《消法》赋予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银行作为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有义务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两种不同的服务内容,即两种不同的还款方式。另外,还应该客观地且明确地向消费者介绍两种还款方式的不同之处,以及各自的利弊,否则,就是侵害了《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我国《消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孙建和认为,如果银行在没有明确告知两种还款方式及其利弊的情况下,擅自替消费者作主选择其中一种还款方式,那么就违法了《消法》的上述规定,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构成了侵害。 原因在双方信息不对称 贷款购房人可以享受两种不同的还贷方法,这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明文规定。然而,为何到了实际操作中,一种方式深受青睐,而另一种方式就明显受到“冷遇”了呢?导致本金还款法“银行不荐、消费者不知”的根本原因究竟是什么? 受访的多位专家及业内人士均一致指出,购房人和银行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是首要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局限必然可以给银行有意无意隐瞒信息、牟取更多利息收入创造有利条件;而购房人由于信息缺乏,必然处于弱势。 钱苏平律师说,消费者毕竟不是银行家,人民银行的规定也只是面对银行而设的,普通人无从得知,所以在选择购房贷款时,往往是银行说什么就是什么,具有一定的盲从心理。 陈广华律师也认为,在贷款购房过程中,银行和购房人处于明显的不平等地位。银行占有了大量消费者不具备的信息,而且有充分的理由和条件对消费者购房作出主观引导。(记者/王海燕郑春平) 相关链接 两种还贷方式比较 1、计算方法不同。 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2、两种方法支付的利息总额不一样。在相同贷款金额、利率和贷款年限的条件下,“本金还款法”的利息总额要少于“本息还款法”; 3、还款前几年的利息、本金比例不一样。“本息还款法”前几年还款总额中利息占的比例较大(有时高达90%左右),“本金还款法”的本金平摊到每一次,利息借一天算一天,所以二者的比例最高时也就各占50%左右。 4、还款前后期的压力不一样。因为“本息还款法”每月的还款金额数是一样的,所以在收支和物价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每次的还款压力是一样的;“本金还款法”每次还款的本金一样,但利息是由多到少、依次递减,同等情况下,后期的压力要比前期轻得多。

公积金可以提前还贷吗

曾几何时,贷款买房还并不普遍。然而,近5年来,伴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这一现象开始慢慢向大众化方向转化。不少老百姓“拿明天的钱买今天的享受”,过去那种“先存款再买房”的旧观念正经受着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

对中国老百姓来说,提前消费是一种新观念,但提前偿还贷款可以说是一种普遍的做法,是一种老传统。有道是,“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能够按期偿还贷款是一种最普遍的信用,而若能够提前偿还贷款则被认为是一种更高、更好的信用。

也许是与国际接轨使然,也许是中国经济不断发展的缘故。过去被世人称道的“提前还贷”的传统美德,正面临新的经济伦理观的冲击和挑战,相反,按期还贷理所当然地成为不少商家奉行的一种不得更改的经济“硬约束”。

据了解,在日前由上海市工商银行举办的置业理财咨询中,提前还贷成了近70%的咨询者关心的主要话题。可见,提前还贷正在成为一种难以阻挡的新潮流。

一、提前还贷是与非

虽然提前还贷被认为是“上海居民购房信心日增”的一个信号,但是大量的提前还贷现象,开始使银行忍不住要说“不”。提前还贷,这个被多数人认为是信誉良好表现的行为,现在却遭遇到了一些银行的红牌警告。对于突如其来的红牌警告,各界众说不一,是非难断。

反响最强烈的是上海市民。对上海大多数的工薪阶层来说,购房仍需银行的贷款支撑。离开了贷款,购房只能是一种奢望。由于种种原因,市民对收入和支出的预期往往难以把握,例如企业突然效益不好;突发疾病;孩子教育费的支出不确定以及其他天灾人祸等等。因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尽可能地为自己留有余地。一般情况,按时还款;一旦钱有富余时,则可能提前还贷,以防不测。令很多上海市民不解的是,众多银行联手惩罚,使广大的购房者面临滞后和提前的双重违约风险,与银行处于不平等地位。一些市民还表示,银行联手推出“政策”,有垄断之嫌,使得借款人的心理受到影响,并可能会导致贷款速度放慢或减少贷款的不良后果。

金融界人士则认为,提前还资本身是一种违约行为,收取违约金也是国际惯例。比如在美国,贷款者提前还贷时须支付一定费用,以弥补银行资金安排变化带来的损失;在香港,一年之内提前还贷,将收取全部利息的40%作为违约金。

而一家外资银行的营业代表还分析认为,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客户争夺战将越来越激烈,中资银行此举也是保护现有客户资源不流失的一项有效措施。

提前还贷未必合算。部分银行有关负责人也向市民建议,在提前还贷时一定要谨慎,因提前还贷成本的提高,如果有相对较好的投资回报,就不要提前还贷,目前商业贷款的年利息也只有5%左右。

上海提前还贷需缴违约金尚未面世已满城风雨。据了解,目前还没有人为提前还贷而支付违约金。业内人士进一步分析指出,提前还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货币化分房政策出台后,一些市民获得了一次性住房补贴,而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改变,也让许多购房者能每年一次用公积金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使部分借款人具备了部分或全额提前还贷的能力。其次,一些有能力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借款人向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时,原本就是出于保留一定资金用于投资,当投资收益低于房贷利息支出时,便选择提前还贷来减少住房贷款的利息支出。第三、降息引发提前还贷。自2002年2月银行再次降息以来,对经济运行还没有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但从降息引发的提前还贷款热值得关注。不仅上海购房贷款者提前还贷人数日众,而南京也有相同的情形。据江苏省建行房贷部介绍,2002年春节前后是个人资金积累的高峰期,尤其是二三月份以来,该行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的专用还贷账户上存款量激增,提前还款出现了一个高峰期,最多一天会有二三十笔,降息因素会继续影响居民的还款行为。此外,一些政策的改变也引致提前还款。如上海市蓝印户口政策的停止实施,导致一些外地人开始提前还款,担心政策有变。

有经济学家指出,对提前还贷设置壁垒,会令市民放缓“提前还贷”的脚步。事实上,与购车贷款等其他个人贷款项目相比,作为不动产的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更低,而且随着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实施,在银行呆坏账中个人住房贷款所占的比例是微乎其微的。

一些律师人士认为,银行的做法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剥夺了借款人的选择权;借款人提前还款是止当权益,不属于违约行为。

也有个别法学专家指出,如款合同标明可以提前还贷的,银行就必须执行,否则银行作为商业单位,有权按合同规定执行还贷规则。市民也应当改变观念,提前还贷并不意味着诚信,只有按合同规定进行还贷才是真正的诚信。

二、提前偿还贷款有学问

根据中国银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住房贷款的种类有两种:一种是公积金贷款,一种是商业贷款。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法有三种:一是等额本息还款法。二是等额本金还款法。三是累进还款法。就执行情况而言,多数银行普遍采用的是第一种还款法即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这也是老百姓最能接受和能够很快看明白的还款法。

提前还款是一门学问,对此马虎不得。这里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要选择好按期还贷方式;二是要选择好提前还贷方式。

1.我们先来看看哪种还款方式比较划算?

据银行的一项调查表明:在选择购房贷款的同时,90%的人都开始注重选择还款方式、合理贷款期限等问题。特别是一些预期较好的人,往往会提前还款。对于这部分人,选择贷款方式很重要。一般的偿还贷款方式有:按月还款法和按季还款法。具体偿还贷款又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等额本息还款法”又称“月均等额还款法”,目前较为常用,它是在你还贷期限内,以固定的数目每月还贷。也就是说,不仅每年每月本金保持不变,而且每年每月利息保持不变。具体的计算公式为;月还款额=本金×月均还款额系数。可以看出,其特点是每月的还款额都固定不变。

“等额本金还款法”目前采用的不算太多,它是在你还贷期限内,以并不固定的数目每月还贷。也说是说,虽然每年每月本金保持不变,但每年每月利息则会由多到少不断变化。具体的计算公式为:月还款额=本金÷贷款期限(月)+(本金-已还本金)×月利率。不难发现,每月的还款额并不固定,而是随着每月利息的变化而变化的,是一个递减的过程。

2002年5月30日,王先生购买了一套40万元的房子,首付15万元后,剩余25万元进行为期20年有240个月的商业贷款。如果按“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还款额为1655.5元(25万×66.22%)。其中,月均本金为1041.67元,月均利息为613.83元。在20年当中,你每月都要还这么多,连本带息一共要还397,320元。

如果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来计算,月均本金与前者相同为1041.67元,不过每个月的利息不同,所以每个月的还款额也不相同。第1个月的还款额为2091.67元(1041.67元+25万元×0.0042)。第2个月的还款额为2087.3元11041.67元+(25万元-1041.67元)×0.0042)。以后每月依次类推,到第20年亦即第240月时,一共要还清375,191.26元。前一还法与时间无关,每月均还1655.5元;后一还法与时间有关联,每个月还款均不相同,随着时间的推移,月还款额会越来越少。

从每月还款额来看,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还款额均为1655.5元;而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则每个月还款均不相同,其中第一个月为2091.67元,第2个月为2087.3元。以第1个月相比较,等额本金还款法要比等额本息还款法多还436.17元;以第2个月相比较,等额本金还款法要比等额本息还款法多还421.8元。由此可见,等额本金还款法前期压力较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你的压力将会逐渐减小。

从每月还款利息来看,等额本息还款法,本金一直大于利息,且本金、利息都固定不变,所以,还的利息自然就多一些;等额本金还款法,一开始是利息大于本金,但大部分时间则是本金大于利息,但利息逐年减少,其结果是还的利息相对少一些。等额本息还款法20年还款总额为397,320元,其中利息总额为147,320元;等额本金还款法20年还款总额为375,191.26元,其中利息总额为125,191.26。

哪一种还款比较划算呢?“等额本金还款法”比较划算。为什么“等额本金还款法”要划算一些呢?因为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一方面,等额本金还款法还贷初期的压力较大,但其本金的偿还逐月减少,以后会很轻松。另一方面,等额本金还款法要比等额本息还款法少还利息221,287.74元。

什么样的人适合“等额本金还款法”?并非所有的人都要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来还贷,这要看你自己的财政计划如何了。对于高薪者或收人多元化的人们,不妨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假如你现在的资金较为雄厚,又不打算提前还款,建议你也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还贷。因为,这种还款方式虽然前期资金压力较大,但可减轻日后压力,其特点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越到后来还款越少,越轻松。如果你是一位公务员、普通教师、一般研究人员或者是一位工作四平八稳、与世无争的人,建议你还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

2.我们再来看看什么是提前还贷?哪种提前还贷方式比较划算?

所谓提前还贷是指借款人在保证按月按额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基础上,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借款的一种经济行为。它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提前偿还部分个人住房贷款;另一种是提前偿还全部个人住房贷款。例如,谢先生申请公积金贷款30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在没有逾期不还款的前提下,可以分次提前归还一部分本金,每次提前还款后,相应冲减余贷款本金。银行根据尚未归还的贷款本金重新计算借款人的月均还款额,直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假设当剩余还款总额为9万元(本金是6万元,利息是3万元),谢先生决定提前还5万元,那么,本金就只剩下1万元,利息仍是3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提前清偿的5万元本金在以后期限不再计息,银行只就尚未清偿的1万元本金及3万元利息,按不变的期限和利率重新计算的月均还款额。

提前还款并不是空穴来风,既有国家的一些规定,也有地方的一些细则。

从国家来看,1998年3月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下发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规定,借款人不必在原定的期限内逐月平均还清,只要有条件,也可以提前归还贷款。该办法还规定了提前还贷的两种方式:一种是提前还清全部贷款,一种是提前归还一部分。这一规定既适用于商业贷款,也适用于公积金贷款。

从地方来看,1998年5月北京市建设银行制定了《个人住房贷款操作细则》,该细则规定,北京市建设银行可办理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一次性全部还清剩余贷款本息的业务。2000年4月北京建设银行又对相关业务进行了修订,并下发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同时,为规范业务操作,北京市建设银行专门制定并下发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该规程第10条规定: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在正常归还某一月均还款额时,可同时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冲减其剩余贷款本金,但归还额度必须为1万元的整数倍;贷款期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规定。

如何办理提前还贷,提前还贷有何要求?一是借款人须在按月正常偿还贷款本息6个月后,方才可提出首次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或全部贷款;二是贷款机构为严肃贷款管理,对提前偿还部分贷款规定了最低限额,一般需1万元以上;三是借款人提前还贷一般需提前10天或15天告知贷款机构,并须持原借款合同、银行还贷储蓄卡、每月还资本金利息表、本人身份证等资料向贷款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须经其审核同意;四是借款人在当月仍需要偿还原定的月贷款本息还款额,同时再将需要提前偿还的贷款金额存人银行储蓄卡内。贷款机构经确认后,对属于是提前偿还部分住房贷款的,则将再按原借款合同中确定的计息还贷方式以“先息后本,每月等额减少,缩短还款期限”的计算原理,重新计算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后的借款余额和最终偿还期限,重新打印“每月还资本金利息表”,重新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变更合同”。

贷款利息是随着本金的不断减少而相应下降的。那么,怎样才能少还利息?一种办法是贷款前最好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法。由于“等额本金还款法”前期还的本金多,所以,当你提前还款时,利息的损失就小。而“等额本息还款法”由于前期还的利息多,本金少,则当提前还款时就要吃些亏。所以,选择合情合理的还贷方式十分重要。以前述王先生购房为例:贷款年利率为5.04%,月利率为4.2‰。如果是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获得贷款后20年所还利息总额为147,320元;如果是等额本金还款法,借款人获得贷款后20年所还利息总额为125,191.26元。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到第20年,等额本金还款法要比等额本息还款法少还利息22,128.74元。

另一种办法是确定提前还款的最佳时间。提前还款在何时最好?专家建议最好在5年以内。在偿还贷款过程中,随着经济实力的提升,许多人愿意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2002年2月21日起,银行贷款年利率5年内公积金为3.6%,商业贷款为4.77%,5年以上公积金为4.05%,商业贷款为5.04%。因此,在确定提前还贷时尽量不要跨过5年的最佳时间段。毫无疑问,只要提前还贷,王先生不管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是等额本金还款法,都可以少还贷款利息。

第三种办法是确定提前还贷的具体方式。如果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总额为397,320元,借款人还款五年即第60个月还款后,剩余贷款本金变为234,990元。对于提前还款的,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是提前全部还清贷款,将剩余贷款本金234,990元全部还清。二是提前还款一部分如5万元,剩余贷款本金变为184,990元,剩余贷款期限变为180个月,贷款利率为5.04%,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的公式计算,月均还款额变为1225元,每月还款额下降430.5元。进一步计算可以发现,全部还贷,买房人少还利息为63,000元;部分还贷,买房人少还利息为27,490元。

如果是采取等额本金还款法,还款总额为375,191.26元,借款人还款五年即第60个月还款后,剩余贷款本金为187,500元,提前还款可以采用下列两种方式:一是提前全部还清贷款,将剩余贷款本金187,500元全部还清。二是提前还款一部分如5万元,剩余贷款本金变为137,500元,剩余贷款期限变为180个月,贷款利率为5.04%,由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的计算公式可知,第一个月还款额变为572.92元,月还款额下降468.75元。进一步计算,我们可以发现,全部还贷,买房人少还利息为71,048.7元;部分还贷,买房人少还利息为21,241.26元。

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后,一是您可别忘了到保险公司退还提前期内的保险费。在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后,贷款机构将同时交还给借款人原一直由贷款机构保管着的个人住房贷款房屋保险单正本。而由于借款人原在办理贷款时已一次性付清了借款期限内的所有保险费,故原个人住房贷款房屋保险合同此时已提前终止。按有关规定,借款人可携带保险单正本和提前还清贷款证明,到保险公司按月退还提前期的保费。提前还清贷款退还保险费,须根据原购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期房的投保费实际期限(半年以上期房的投保期限一般是将借款期限再减去1年计算)、原一次付保费的贴现利率与速算系数等因素,其计算公式为:提前还清贷款退还保险费=已交保险费在提前归还时的现值—提前归还前占用保险费在提前归还时的现值。

二是您可别忘了到税务部门退还提前期内的税。当您购买商品房时,应将可退税的家庭成员全部作为房地产权利人写入买房合同,并且在签订合同、支付房款后即办理“购房者已缴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申请,取得本人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后,即可取得房地产证,应在办妥房地产权利证明后的6个月内,前往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三是您可别忘了降息可以减少还贷利息。以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10万元,期限30年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为例,老利率月还款572.8元,采用新利率后月还款下降为539.3元,每月可减少33.5元。在整个贷款期内,原30年10万元贷款到期本息总额为206,208元,新贷款利率到期本息总额为194,148元;总计可减少12,060元的还款利息。

我国央行金融监管的历程

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处长 易 华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业务综合化的不断发展,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新审视本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否仍然适用,并采取措施进行了相应调整和完善。这一问题在我国同样有着现实的紧迫意义。刚刚结束的党的十七大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本文结合学习领会十七大精神,从回顾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变化入手,介绍了目前主要金融监管体制安排及其利弊,最后,在介绍分析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历程、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

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变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在国际化浪潮推动下,跨国金融集团日渐崛起和强大,传统的三大金融领域(银行、保险和证券)及金融产品之间的界线日渐模糊,很多国家纷纷通过修改金融法律法规回归综合经营。与此相适应,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调整和改革本国金融监管体制。

各国所采取的主要调整或改革措施可以概括为:1、转向统一金融监管(这些国家往往采取全能银行模式),或者将两个主要监管机构进行合并,如逐步实现银行与保险、银行与证券或证券与保险之间的监管统一(半统一监管);2、保留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但根据金融集团的出现和金融产品的创新做适当调整,如采取牵头监管、“伞”式监管或主监管制;3、采取功能监管模式,即依照金融稳定、审慎监管、市场行为、竞争监管四大主要金融监管领域划分监管职能,如双峰监管模式的出现。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全球85个主要国家和地区所作的调查,截至2004年底,实行统一监管的国家29个,占比33%,主要为欧洲国家;实行半统一监管的国家21个,占比26%;实行分业监管的国家35个,占比41%。

国际学术界对很多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原因进行了案例和实证研究,发现除了为适应本国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外,选择统一监管的因素还包括:(1)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程度。研究表明,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程度越高,实行统一监管的可能性越小;(2)本国经济规模。经济规模越小的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可能性越大;(3)近期金融危机的影响。这主要反映在亚洲国家,1997年~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以韩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一些亚洲国家开始检讨其金融结构和金融监管体系,并逐步转向统一监管体制;(4)一国的法律制度。以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家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可能性更大。

此外,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也充分反映了金融监管理念的新发展。其中,风险监管和功能监管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些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

二、主要金融监管体制介绍和利弊分析

从目前看,经发展演变和调整后的全球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类:统一监管模式、分业监管模式和双峰监管模式。就金融经营体制与监管体制的对应关系来说,目前国际上主要有四种对应模式: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如我国和法国;分业经营统一监管,如韩国;综合经营分业监管,如美国;综合经营统一监管,如新加坡、英国、日本等。短期来说,金融监管体制与金融经营体制未必一定完全对应,但长期看还是应该相对应。

(一)统一监管模式及其利弊

统一监管模式指由一个机构统一负责至少对银行、证券、保险三大主要金融领域的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统一监管主要是为了适应金融业务综合化的发展趋势而产生,也是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统一监管的典型代表国家为新加坡和英国。

新加坡是最早实行统一监管的国家(1984年),也是最为统一的国家,即由一个机构(新加坡金融服务局,MAS)负责所有金融监管领域,履行相当于我国“一行三会”的职能。英国和新加坡相似,由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实施对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区别在于英国的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相分离,不承担微观监管责任,但负责货币稳定和金融稳定,同时承担外汇、期货和贵金属交易方面的监管。

统一监管的主要好处在于:有利于管理和控制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有利于获得监管的规模效益,降低监管成本;有利于提高监管质量和监管一致性,减少多重监管。统一监管在监管金融集团时优势尤为明显,有利于全面评估整个集团的风险,实现有效并表监管。

统一监管的弊端在于:由于不同领域风险不同,监管目标并不一致,如果不对监管目标加以清晰界定,其监管效率甚至可能低于分业监管;原有分业监管带来的法律法规不协调等可能导致监管合力难以形成,不能达到预期的监管一致性和效率;缺乏监管竞争,易导致官僚主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并蔓延到整个金融领域;难以培养专业领域的金融监管人才。

(二)分业监管模式及其利弊

分业监管模式建立在机构监管的基础上。其基本框架是:银行、证券、保险三大主要金融领域分别设立专业监管机构,负责全面监管(包括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

分业监管的主要好处在于:监管分工明确,能较好地避免危机的连锁反映;能够集中精力监管某一个特定机构或领域,有利于提高监管专业化程度。弊端在于:第一,监管机构权力交叉重叠,金融法规不统一,降低了监管效率和监管一致性;第二,管理分散容易形成监管“真空”。这主要体现在对金融集团的监管,难以全面把握集团整体风险。如果各监管主体之间未能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制度,易导致监管套利行为。

我国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代表国家。有些国家在回归综合经营后,依然实行分业监管,但根据需要做出一些改进,实现某种程度上的统一,如美国的“伞”式监管。

美国1999年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允许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同时从事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与商人银行等业务。为适应此变化,美国在改进原有分业监管体制的基础上,形成了独有的“伞”式监管模式,主要体现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上:即指定联储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式监管人(umbrella supervisor),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金融控股公司附属各类金融机构按所经营业务的种类而非机构类型接受不同行业主要监管人的监管(被称为功能监管人)。伞式监管人与功能监管人必须相互协调,共同配合。为避免重复与过度监管,伞式监管人的权力受到限制,也就是说,联储必须尊重功能监管人的权限,一般不得直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而应尽可能采用功能监管人的检查结果。在未得到功能监管人同意的条件下,联储不得要求非银行类机构向濒临倒闭的银行注入资本;当控股公司或经营非银行业务的子公司威胁银行业务子公司稳定性时,联储有权干预。通过这种特殊的监管安排,金融控股公司的稳健性与效率可以得到一定保障。但这种模式过于多边分散,是由美国监管体制复杂多层的历史和双轨银行制(联邦注册和州注册银行,其中联储负责监管联邦银行)决定的,如果不能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很容易造成职责不明,监管扯皮等弊端。此外,也使美联储成为唯一一家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机构,监管职能进一步集中整合到中央银行,容易造成监管垄断。

(三)“双峰”监管模式及其利弊

双峰监管建立在功能监管基础上,也就是根据金融监管的两大主要功能领域,即审慎监管(这里的审慎监管也包括宏观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进行监管。这种监管一般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从这个角度上讲,双峰监管也是一种统一监管);另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故这种模式被称为“双峰”模式,代表国家为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自1998年7月开始实行新的监管体制。其具体安排是,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负责对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在内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监管。中央银行专司货币政策职能,不参与金融机构的监管。此外,协调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的职责归财政部。

双峰监管的好处在于:较好地解决了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两大监管目标之间的内在冲突,能够保证各自监管领域内监管的一致性,同时避免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与分业监管相比,降低了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成本和难度,与统一监管相比,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和制约关系。弊端在于:可能存在监管上的“灰色区域”,也没有考虑到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差异,难以有效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四)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除了统一或分业,金融监管体制的差别还体现在中央银行是否参与金融监管。业界普遍认同的观点是,中央银行应该参与宏观监管,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同时承担最后贷款人职责。但在中央银行是否应该参与单个金融机构的微观监管,参与程度和方式问题上,依然存在较大争议。这一争议无论在统一监管模式还是分业监管模式下都存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5年的评估报告中指出,如果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则该机构从中央银行分离的可能性非常大。事实上,目前大多数实行统一监管体制的国家都分离了中央银行的微观监管职能。当然,仍有不少经合组织国家(OECD国家)的中央银行参与金融监管,而在非OECD国家,绝大多数中央银行仍然参与金融监管。

中央银行参与微观监管同样存在利弊两方面。其主要好处在于,一是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具有较强相关性,有利于信息交流和政策协调。二是有利于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能。如果中央银行不承担监管职责,没有掌握必要的监管信息,那么在进行援助时就会进退两难。

其主要弊端在于:第一,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一般说来,货币政策是逆经济周期操作,而监管政策则有顺经济周期操作的性质,这是二者冲突的根源所在。第二,同时担任银行监管人和最后贷款人可能产生道德风险。作为银行监管者,为了在可能的金融危机中不成为被指责的对象,在承担最后贷款人职责时往往存在过度借贷倾向,从而引发道德风险问题,也具有通货膨胀效应。

从各国情况看,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整合与分离都只是相对而非绝对的,其区别仅仅在于运用正式还是非正式的监管权力。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金融监管者和负责金融稳定者都必须进行深度合作。事实上,中央银行无论是垄断金融监管职能还是完全脱离金融监管,都是不现实的。

三、关于金融监管体制的几点结论和启示

纵观各国关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理论探讨和实践选择,可以得出以下一些初步结论:

第一,各种金融监管体制均有利弊,并不存在一个普遍适用的最优体制。理论上讲,尽管金融监管体制对监管有效性有着重要意义,但它只是为有效监管提供良好环境,本身并不能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第二,一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必须考虑本国国情和经济、金融的发展状况,同时充分考虑一国的金融发展历史、文化和现有法律体系。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与本国金融体系结构(银行、保险和资本市场的各自发达程度和相对重要性)以及金融机构的特点(分业经营或综合经营、金融集团的发育程度)高度相关。

第三,任何国家必须全面分析金融监管体制调整所带来的成本收益,包括调整过程本身蕴涵的风险。在操作过程中需要审慎推进,避免对金融产业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尽管不存在普适性的最优模式,一般说来,良好的金融监管体制需要具备如下特点:

首先,能够确保金融监管目标明确,运作独立,覆盖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金融集团)和功能领域,有效应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各种风险,并能适应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

其次,能够兼顾监管效率(以最低的成本达成目标)和监管有效性(能够实现既定的监管目标)。也就是说,一方面,各监管机构之间分工明确,不存在过多交叉监管和重复监管;另一方面,不存在重大监管真空。

第三,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以及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能够建立良好的监管协调机制。

最后,能够有效避免监管机构自身的道德风险。

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历程、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历程和现状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有自己独特的发展路径。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商业银行开始出现跨行业经营的竞争局面,很多商业银行设有自己的信托、投资和证券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全国金融事业管理机关,负责全面管理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包括管理股票和债券。同时,作为国家证券主管机关,负责证券发行、上市的审批。保险监管职能也一直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这一时期,形成事实上综合经营、统一监管格局。

1992年10月,决定成立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即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对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证券经营机构监管方面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共同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的体制。

1995年,我国正式确立分业经营体制(此时国际上已开始从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转变)。之后,分业监管体制不断完善。1997年11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建立和健全“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199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将证券市场监管职责全部移交证监会,真正形成了银行与证券的分业监管。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成立,使保险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体系中独立出来。至此,人民银行分离了证券、保险监管职能,但保留了银行业监管职能。2003年3月,十届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与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4.15,0.01,0.24%)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至此,我国正式完成了分业监管体制的构建,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以下简称“三会”)共同负责金融微观监管,人民银行负责金融稳定的监管体制。

可以说,我国从统一监管走向分业监管是当时经济与金融发展的历史背景所决定的,符合我国国情。总的说来,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分工明确,这种专业化的监管体制与我国严格分业经营的现状是基本相适应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存在一些问题,迫切需要加以完善。这些问题既有现有体制和分业模式的固有弊端,也有由于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而产生的新挑战。主要包括:

1、随着金融业务不断创新,业务交叉不断增多,以及综合经营试点的推进,严格分业监管的效率在逐渐降低,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并存,监管一致性问题也日渐突出,尤其体现在对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上。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三大金融业进行监管,不同机构需向不同监管部门申请业务许可,执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即使是同一业务,也需获得不同部门的许可,重复监管现象突出。与此同时,银行、信托、证券和保险业务的日渐趋同,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不可避免地造成监管的真空与冲突。在涉及审批权力的地带呈现权力设置的重复和资源控制的重复,在涉及责任追究的地带呈现监控真空和问题处置的真空。

2、金融业开放缺乏整体战略,单纯的分业监管无法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主要外资金融机构都实行集团化综合经营模式,尽管其在华机构也必须遵循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但其同一主体可分别进入我国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在华机构通过与总部的前后台配合,以“前台分业,后台混业”模式实现实际上的综合经营,在我国实现跨行业持股、跨行业经营和分销产品的目的。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无法对上述外资金融集团实行有效监管,难以全面把握外资金融集团在我国的发展和风险现状,也难以形成监管合力。

3、中央银行的职责和作用仍有待进一步明确。中央银行目前承担了多种监管职责,主要包括:金融宏观调控职责,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和维护货币稳定;宏观监管职责,负责金融体系稳定,监管权力覆盖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在内的所有金融领域;最后贷款人职责,负责支付系统稳定。此外,央行实际上仍保留了部分微观监管权,包括:负责银行间同业拆借、银行间债券和银行间外汇市场的监管;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经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应该指出的是,由于我国体制上的原因,央行通过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责,事实上已经成为某些银行的所有者,这与其宏观监管职责是冲突的。

4、银行监管和金融稳定职责之间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合作。不可否认,这两种职责之间关系密切。二者在职责分工明确并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的前提下是可以分设的。但从目前我国情况看,一方面央行依然保留有部分微观监管职能,没有最终消除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传导之间存在的内生性冲突,同时导致银监会和央行存在一定的职责交叉之处,典型例子如两家同时要求被监管机构上报同样信息。另一方面,两家并没有建立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支持功能共享和定期沟通协调的机制,更重要的是,没有明确当支付危机发生时监管合作模式的具体架构和程序,因此也回避不了监管重复和监管弱化问题。

5、监管协调机制有待健全和加强,监管机构之间沟通不足、 信息共享程度低的问题较为突出。监管协调性差是分业监管体制的固有弊端,加之我国特有的行政体制和行政文化,导致三家监管部门之间以及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等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大,效果差。这些部门均为独立的正部级单位,自成系统,各司其职,条块分割,易形成部门利益,造成监管真空和磨擦,给跨业违规以可乘之机。此外,当发现问题时,由谁牵头,由谁做出最终决定等,都有一定难度。随着金融创新和综合经营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将更为突出,并严重影响监管效率的提高。

五、完善现有金融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

今年1月份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已经明确提出要在继续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体制的前提下,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应该说,这一思路与我国目前的金融发展和监管现状是相适应的:首先,虽然综合经营已成为难以逆转的全球化趋势,但难以一蹴而就。不难想象,经历较长时间严格分业经营的我国,在转向完全的综合经营之前,必然有一个较长的“准综合经营”时期,这也意味着我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实现统一监管。其次,经历了多次机构改革,我国于2003年才最后形成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短时间内恢复原体制既不现实也不可行。这种监管机构的“才分即合” 将带来与机构变更相关的法律、文书的修订和内部的整合,使得新机构至少在最初运转的几年难以较好地履行监管职责,必然产生一定的风险与效率损失。无论对整个社会还是金融业而言,体制性变革的风险往往是最大的风险,涉及资源重组、机构变革、社会观念更新等诸多方面,需慎重行事。

因此,我国应结合国情和金融监管现状,目前阶段,应在继续实行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前提下,尽快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安排,着力于完善金融监管的协调和合作机制。从长远看,应在稳妥推进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在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前提下,逐步探索可能的统一监管体制。

基于上述考虑,我们认为,当务之急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加强和完善现有金融监管体制:

(一)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安排

我国在十六届五中全会已经明确提出稳步推进综合经营试点。业界普遍认为,根据我国金融发展实际,金融控股公司应成为我国金融机构实行综合经营的理想组织形式选择。难以对跨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有效监管正是分业监管的主要弊端所在。因此,在目前继续实行分业监管的前提下,必须对现有监管体制进行适当微调,尽快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安排,以适应现阶段金融业务创新和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需要。

统一监管体制下,由于监管机构只有一个,基本不存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权归属的争议。分业监管体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从国际上看目前有以下安排:一是如前所述的美国“伞”式监管,由央行负责;二是主监管制或牵头监管,法国做出了类似安排,即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我们建议考虑实行主监管制,这一制度事实上已经写入“三会”签署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但需要尽快对此加以正式明确。

可以说,主监管制与我国目前金融发展和监管现状基本适应。理由如下:

1、从体制变迁角度讲,是一种成本较低的制度安排。

我国2003年刚刚分离央行的银行监管职能,央行原有的银行微观监管人员全部成建制转移到银监会,短时间内重新承担微观监管职能,在人员、系统建设等方面都需要再度投入资源。同时,机构内部管理的整合难度也不容忽视。而美国“伞”式监管一个不可忽视的前提是,美联储一直承担着对联邦注册银行的监管职责。

2、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育现状相适应。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育目前尚处于雏形阶段,其业务交叉性和复杂程度还有一个逐步的发展过程。主监管制能够应对监管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挑战。大多数金融集团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往往是以某个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跨行业投资设立其他金融机构,集团还存在着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主业,投资新机构从事其他业务更多是基于范围经济和共享分销渠道的考虑。除此之外的金融综合经营,无论在规模还是业务融合程度上都很低。

3、“三会”有能力承担各自领域的主监管责任。

经过较长时间的运作,“三会”在各自领域都积累了丰富的监管经验和相当程度的监管技能,并逐步向国际标准接轨。以银监会为例(我国金融体系中银行业占金融资产90%以上的事实,决定了银行将成为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参与者。如果按照主监管制设想,银监会将承担主要的监管责任),在继承吸收央行原有监管经验和技能的基础上,银监会在监管制度建设、监管理念确立、监管手段改进和提高监管有效性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能够有效实施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贷款集中度和关联交易的监管,已和多个国家、地区签署了银行监管合作备忘录,开发建设了覆盖所有银行业机构的以风险为本的监管信息系统,有能力承担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职责。

4、道德风险是央行承担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职责的最主要风险。

央行也可以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者的潜在人选,而且央行承担这一职责有其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很大弊端,突出体现在:首先,对我国而言,造成了体制变革上的过大波动性和反复性;其次,将进一步加剧央行和银监会之间的职能交叉;最后,也最值得关注的是,将加剧央行自身的道德风险。如前所述,央行事实上已经集中了很多金融监管职责,如果再加上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职责,容易导致以下风险:一是金融安全网的外溢;二是导致非银行业务风险蔓延到银行业务;三是打破目前业已形成的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和制约关系,造成央行监管权力过大,从而引起相应的责任机制问题。

(二)健全和强化分类监管体制下的监管协调机制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无论是从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有效性的角度,还是从应对新型业务、交叉业务监管挑战的角度,目前都迫切需要健全和强化分类监管体制下的监管协调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可以考虑以下三个层面:

1、建立层面的监管协调机制。

在对金融控股公司采取主监管制的前提下,考虑建立层面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该机构不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但作为最高层级的监管协调机构,负责对金融监管领域的重大问题,,并全面负责金融监管和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战略规划制定。

2、建立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之间的协调和衔接。

财政、货币和金融监管政策之间应该具有协调和一致性。需要建立“三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之间的协调机制,就金融突发事件处置、金融稳定与风险预警、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为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分工协作建立了制度性框架。

3、强化“三会”的监管协调机制。

我国自银监会成立以后,“三会”之间一直十分重视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对全方位进入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如何形成监管合力,避免监管真空;如何落实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

单位定期存款期限为何超过一年

[基本案情]

启东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启东农保处)于1998年3月21日存人中国建设银行启东市支行(以下简称启东建行)人民币2414万元,启东建行为启东农保处开具了号码为0013817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双方约定存款期限3年,年利率6.21%。2001年3月21日,存款到期后,启东建行并未按照6.21%利率计算,而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按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3年利息,并于2001年3月21日将2 928 610.08元利息划入启东农保处账户。

启东农保处认为启东建行实际少支付利息1 568 671.92元。为此诉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启东建行补付存款利息人民币1 568 671.9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启东建行辩称,根据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只能有3个档次,即3个月、半年和1年,双方的约定违反了这个规定,故双方在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上所约定的3年存款期限及6.21 9/6的利率是无效的。

[裁判要旨]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启东农保处在存款到期后,向启东建行主张约定的利息,启东建行也已依照单位存款的规定,计息并将所付利息打人了启东农保处账户。因此,双方的结算行为已经发生,启东农保处就利息数额的争议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东建行关于双方尚未结算,不存在少付利息情形,启东农保处尚无诉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启东建行于1998年3月21日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中确定的存款期限和利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确认有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印发给各金融机构,属于银行内部的管理规章,该办法的规定并不影响启东建行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和民事行为的效力。因此,启东建行关于双方存储关系无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启东建行应按照“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约定的事项履行自己的义务,应以3年期6.2l%的年利率计息给付启东农保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于2001年4月26日作出(20013通中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启东建行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启东农保处支付存款利息人民币1 568 671.92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启东建行承担。

宣判后,启东建行不服,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系行政规章,不能作为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中央银行,其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系受授权,目的是加强国家对金融行业和金融秩序的宏观调控,保 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顺利开展。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单位存款所作的存期和利率方面的限制性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启东建行与启东农保处在开户证实书中就存期和利率所作的约定,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限制性的规定,因此,超出限制性规定部分的约定,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属无效,该部分利息不予保护。原判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8日作出~20013苏民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原判;二、驳回启东农保处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启东农保处承担。 [对《存单纠纷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

(一)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为存款凭证的一种形式

按照《存单纠纷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以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属于存单纠纷案件的范围。本案当事人启东农保处持有启东建行发给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存款凭证,虽然在名称上不叫做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但其属于其他存款凭证。笔者认为,该项规定的“等凭证”,指的就是除了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存单、本项规定的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这四种存款凭证之外的其他存款凭证,是在列举了上述四种存款凭证之外,对其他存款凭证所作的概括性规定。

所以,本案原告启东农保处根据启东建行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的约定,提起诉讼主张相应民事权利,即属于存单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

(二)本案实体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金融机构擅自提高存款档期和利率的行为性质的认定

1997年1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银发(19973 485号《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3个月、半年、1年3个档次。起存金额l万元,多存不限。本案被告启东建行在办理上述业务过程中,擅自将存款期限提高到三年,并按三年定期存款的年利率开具了“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效力应如何认定?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即本案一审、二审的不同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领导下的中央银行,它具有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该法第五条第一款明文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批准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上述规定,是为了避免银行间相互抬高存款利率,扰乱金融秩序,增加金融经营风险。同时,也是为避免银行降低存款利率,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损害银行经营形象。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或以变相形式提高、降低存款利率的金融机构,辖区内人民银行按其多付或少付利息数额处以同额罚款。对少付利息的,责令向存款方如数补付;对多付利息的,责令其将非法吸收的存款,专户、无息存人中国人民银行直至该存款到期。对拒不接受处罚或拒不纠正违反利率管理规定行为的,人民银行可以从其账户上扣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停业,直至吊销其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因此,尽管《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本身属于行政规章,但批准存、贷款利率的行为却具有依法发布行政法规的性质,因而中国人民银行所确定的金融机构存、贷款的利率是具有强制性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而且,存款期限虽不同于存款利率,但却与存款利率相伴相随,二者紧密相联,不存在没有期限的利率,利率失去期限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所以,表面上看似违反行政规章以提高存款档期的行为,实质上属于《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所规定的“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所禁止的商业银行变相提高存款利率、规避国家金融管制的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中提高存款期限及利率的约定应认定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始归于无效。但是“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并不因为存期及利率条款的无效而全部无效,启东建行与启东农保处之间的正当存款合同关系仍应予以维系。

2.存款合同部分无效后的实体处理

启东建行与启东农保处之间的存款合同被依法确认部分无效后,启东建行应当按照《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高档次一年存期及相对应的法定利率,向启东农保处支付三年存期的利息。在这一点上不存在争议。关键是三年期存款与一年期存款计算三年之间的利息差1 568 671.92元,则不能作为启东农保处因合同部分条款无效所产生的损失,从而判令启东建行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3.本案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不妥之处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处理本案,应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为,本案签订合同的行为发生于1998年3月21日,而《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才开始实施。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除新法有明文规定具有溯及力外,不得适用新法,而《合同法》并未明确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该条款判案不当,且也是实践中常见的具有代表性的错误,应当引起重视。二审法院关于合同的效力,适用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正确的。

谁知道百度的七位元老(李彦宏,徐勇...)是谁,及他们的简历?

七位元老级人物,分别是:李彦宏,徐勇,刘建国,雷鸣,郭耽,崔姗姗,王啸

李彦宏,199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信息管理专业,随后赴美国布法罗纽约州立大学完成计算机科学硕士学位。

在美国的8年间,李彦宏先生先后担任了道.琼斯公司高级顾问,《华尔街日报》网络版实时金融信息系统设计者,以及在国际知名互联网企业-INFOSEEK资深工程师,是新一代互联网技术领域的权威专家。他为道.琼斯公司设计的实时金融系统,迄今仍被广泛地应用于华尔街各大公司的网站,其中包括《华尔街日报》的网络版。

李彦宏最先创建了ESP技术,并将它成功的应用于INFOSEEK/GO.COM的搜索引擎中。GO.COM的图像搜索引擎是他的另一项极其具有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

1996年,他首先解决了如何将基于网页质量的排序与基于相关性排序完美结合的问题,并因此获得了美国专利;

1998年,李彦宏先生根据在硅谷工作以及生活的经验,在大陆出版了《硅谷商战》一书,获得了各界的好评;

1999年底,携风险投资回国与好友徐勇先生共同创建百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2001年被评选为“中国十大创业新锐”之一;

2002年荣获首届“IT十大风云人物”称号;

2003年再次荣获“IT十大风云人物”称号;

2004年1月15日,当选第二届“京城十三新锐”;

2004年4月,百度总裁李彦宏当选第二届“中国软件十大杰出青年”。

徐勇,1982年就读北京大学生物系,1989年完成生物硕士学位后,获美国洛克菲勒基金会博士奖学金,赴美留学,于美国德州A&M大学完成博士学位,随后任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博士后。在美国10年期间,徐勇先后任职于两家著名的跨国高新技术公司(QIAGEN, Inc.和Stratagene公司)的高级销售经理,并且获得过杰出销售奖。1998年,徐勇作为制片人之一拍摄了大型专题纪录片《走进硅谷》,客观以及全面的反映硅谷的发展过程,深度探求了硅谷成功背后的种种因素。在硅谷他多次应邀给来自中国大陆的高级政府官员介绍硅谷的风险投资

机制和创业文化。1999年,徐勇与他人合作创立Cybercalling.com公司,这个网络电子商务公司在六个月内就实现了赢利。他与硅谷的众多商业团体都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并为许多新兴的高科技企业提供商业咨询。1999年底,徐勇与好友李彦宏回国创建了百度。

刘建国

现任百度公司首席技术官(CTO)。

1988年本科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计算机科学工程系,1991年硕士毕业于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系。1991-2000年,在北京大学计算机系任教,1999年被评为副教授。1997-1998年在美国UIUC计算机科学系做访问学者。2000年初加盟百度。主持开发过国内第一个大规模中英文搜索引擎系统(“天网”)、第一个面向消息的中间件产品(“银燕”)。在软件开发管理、项目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现负责公司与技术和工程有关的规则、研究和管理,确保百度在中文搜索服务方面居于世界领先地位。2006年2月被任命为百度首席技术官。

2月07日,百度宣布已经正式任命刘建国为公司首席技术官(CTO),此前刘建国为百度技术副总裁。担任百度CTO后,刘建国除了继续领导技术团队之外,还将致力于增强百度产品市场方面的研究、开发和运营工作,进而推动百度产品的不断创新和用户体验的持续提高。

据悉,刘建国在软件工程、研究开发领域拥有超过15年的工作经验。他于2000年1月加入百度,并在2000年8月被任命为百度技术副总裁,管理工程师团队,担负研究开发任务。

加盟百度前,刘建国是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系的副教授,据悉,他牵头指导了多项国家科学基金会及国家计委支持的研究项目。任教期间,刘建国及他的团队开发出许多大规模的软件产品,其中包括中国最早的中间件产品和中国第一代搜索引擎。

“6年前建国是百度的第一位员工,他见证了百度成长为国内最大的搜索引擎的全过程。”百度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彦宏向记者表示,“他领导创建的百度技术团队是中国高科技领域最优秀的技术团队,也是世界互联网领域最优秀的技术团队之一。他所具备的行业知识、技术专长以及卓越的领导才能都是国内首屈一指的。”

李彦宏表示,刘建国和他带领的团队将扮演关键的角色,担负起百度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服务运营的重要责任,以确保百度带给网民最完美的中文搜索体验。

李彦宏在向百度公司全体员工宣布这一决定时说:“在互联网市场的艰苦岁月中,建国从未动摇过对百度、对自己团队的必胜的信心;在百度扬威国际资本市场的时候,他依然保持冷静的头脑,对团队严格要求。他领导创建的百度技术团队是中国高科技领域最优秀的技术团队,也是世界互联网领域最优秀的技术团队之一。六年来,百度的技术团队历经风雨,在快速成长中建立了完善的流程,吸引了大批优秀的技术人才,培养了我们自己的骨干力量。从而奠定了百度中文搜索市场份额绝对第一的基础。”

刘建国在软件工程、研究开发领域拥有超过15年的工作经验,他有着出色的管理才能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他于2000年1月加入百度,2000年8月被任命为百度技术副总裁,管理着快速壮大的工程师团队,担负研究开发任务,并且在中文搜索引擎的相关技术领域带来不断创新。

加盟百度之前,刘建国是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系的副教授,他牵头指导了多项国家科学基金会及国家计委支持的研究项目。任教期间,刘建国及他的团队开发出许多大规模的软件产品,其中包括中国最早的中间件产品和中国第一代搜索引擎。

刘建国本科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计算机科学工程系软件专业,在北京大学获计算机网络方向硕士学位。1997年至1998年间,他曾作为访问学者在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Urbana-Champaign)计算机科学系进行实时系统、计算机网络、分布式系统等方向的研究。

刘建国个人简历:

刘建国先生,中国著名的搜索引擎专家,原任北京大学计算机系副教授和计算机网络和分布式系统研究室副主任,现任百度公司首席技术官,中国计算机学会教育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互联网协会理事,中关村专业人士协会项目管理分会委员。

刘建国 1988年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计算机科学工程系软件专业,1991年进入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系软件专业主攻计算机网络方向,获得硕士学位后留校进行科研教学工作。其间,参与北京大学校园网的规划和建设;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重点项目"多媒体、多功能、多语言电子邮件系统"的研制项目中负责"多功能 "部分的设计和开发,实现了X.400电子邮件系统和传真电信系统的互通以及符合LDAP、DIXIE协议的轻量级目录访问子系统;在"开放系统通信平台 -银燕网络支持系统"项目中任技术负责人,所开发的产品-银燕网络支持系统是国内第一款中间件软件产品,已成功地运行于多家企事业单位;主持开发了贵州省建行储蓄通存通兑系统;1995年至1997年负责国家重点95攻关项目"大型中英文信息发现系统"的研制开发,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开发著名的"天网"中英文搜索引擎。1997-1998在美国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Urbana-Champaign计算机科学系做访问学者,在该系的Real-time Systems Laboratory进行实时系统方面的研究。

刘建国在国内外著名学术杂志和报纸上发表文章十余篇,参与编著学术著作两部。先后获得过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技进步奖、广东省金融系统计算机应用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北京大学第三届自然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北京大学宝洁优秀教师奖、北京大学教学优秀奖、北京大学"安泰"优秀青年教师奖。

刘建国1995年即开始中文搜索引擎相关技术的研究和产品开发,为此领域全球最早开拓者之一。在搜索引擎涉及的诸多技术领域有广泛的知识,尤其在信息检索、计算机网络技术、分布式系统、高性能计算、中文信息处理、大规模系统构建与运行等方面有深刻的见解和独到的创新。同时,刘建国在技术管理、团队管理、产品管理、技术商业应用等方面有较高的造诣和丰富的经验。在他的带领下,百度技术部已成为国内技术能力最强的团队之一,为百度成为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并在产业中居于霸主地位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后人为了表示对这七位创造了百度神化的元老尊为”百度七剑”

1998年12月1日能办建设银行的银行卡不

可以的:

1998年12月1日到2016年12月1日本人因该是17周岁。

建设银行,银行卡16周岁就可以办理了,网银是18周岁可以办理。

办理流程如下:

1 , 去银行柜台说明办理银行卡开户业务。

2 , 填写开户申请表,填上,姓名,身份证,家庭住址,手机号。

3 , 等待银行办理业务,然后签字。

4 , 然后银行柜台会给本人新卡,本人设置密码,重复密码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