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在天津要买一间二手房,面积60平,私产,房主买产权时间为一年。请问我要交甚么税,对方要交甚么税。

2.权利性质出让是什么意思

3.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什么?

4.土地出让金该由买方缴吗?

5.土地使用证中的国有出让什么意思

我在天津要买一间二手房,面积60平,私产,房主买产权时间为一年。请问我要交甚么税,对方要交甚么税。

今年土地出让金价位_2021年土地出让金上涨

1、契税:房屋均价低于各区房管局指导价格的收取标准为;1),90平米以下且首套购房的=评估价格的1%;2),90平米到144平米之间=评估价格的1.5%;3),144平米以上或房屋均价

高于各区房管局指导价格的契税收取标准为评估价格的3%。

2、土地出让金:计税价格1%。(土地性质为出让的免征此费用)

3、产权登记费:80元,非住宅按评估值的0.4%收取。

4、抵押登记费:80元。(一次性付款的免征此费用)

5、转让手续费:6元/平米,非住宅18元/平米。

6、个人所得税:1%(房屋购买不足5年或不是唯一套住房的征收)。

7、营业税:普通住宅不足2年交易=全额的5.55%;2年以上免征;非普通住宅不足2年=交易全额的5.55%,2年以上=差额的5.55%。

8、图纸资料费:20元。

9、评估费:房屋评估价的0.5%。(一次性付款的免征此费用)

10、担保费:按揭免担保,只有公积金(公积金组合中的公积金部分)需要担保;天津只有一家担保公司可以做公积金担保,天津津房置业担保公司。公积金担保费按每年剩余本息合计的0.12%收取,10年以上部分0.1%,20年以上0.008%。

普通住宅就是面积小于144平,容积率大于1,成交价格不高于指导价

自己对号入座看看都交哪种费用,做低评看契税一项,看自己符合哪一种。

各区指导价楼上的已经给您啦~

权利性质出让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权利性质有出让和划拨,性质是出让的房子。在房屋再出售时,不用缴纳1%的土地出让金。划拨性质需要缴纳1%的土地出让金。不动产证上是“出让/存量房产”是正常的,是住宅产权,但是如果是划拨这样的就麻烦了,转手需要补土地出让金。出让是继受取得,代表土地是开发商出让所得;存量房产一般则是已经出售过的房产,就是之前它是二手房买来的,代表曾经过户过。部分开发商现房出售也算作“存量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衍生问题:

出让动迁房算不算商品房?动迁房(拆迁安置房)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什么?

众所周知,我国的土地权都是在国家手中的,所以我们只能通过向国家来购买 土地使用权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什么?而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就是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让别人出资来买,对方就可以拥有该片土地的使用权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取下列方式:协议、 招标 、拍卖。 出让转让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Ⅱ、国有 土地使用权转让 模式及操作事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除一般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特别要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 土地出让金 ,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 房屋所有权 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 土地使用证 ;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审批。 3、法律依据: 《房地产管理法》第 38 条、第 39 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45 条 相关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 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取协议方式。 第四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五条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 征地 ( 拆迁 )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 市、县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报同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经批准后,市、县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在市、县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限内,向市、县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 市、县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九条 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本规定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 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条 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市、县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项目类型、规模等,制定协议出让土地方案。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时间等。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协议出让底价确定后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和底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后,市、县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意向用地者就 土地出让 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一致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出让底价的,方可达成协议。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协议结果,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注意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使用是有期限的,其专业性也较强,因此在出让过程中出让方和受让方须注意相关事项,避免产生纠纷和 诉讼 。 一、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 出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出让方的出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出让方有资产处分权。 二、土地出让须符合规划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否则会出现出让行为因违反政策无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对于商业、旅游、、住宅及工业用地依法应当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他性质用地的可以用协议方式出让。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签订形式 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出让合同应该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出让年限、投资强度(工业用地)、动工及竣工时间、支付出让金的时间、 违约责任 等内容,条款内容须清晰、具体。同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 转让合同 中约定清楚。 五、出让价格 1、注意无论是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还是协议出让的土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否则就属于违背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的无效条款。 2、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出让金,受让方有权请求 解除合同 并要求出让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过错承担责任。 六、合同公证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业性较强,为了确保签订合同的双方履行合同条款,避免产生纠纷和诉讼,对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签订合同的双方代表是否具备合法资格等进行公证。 七、注意收回土地条件和时限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明确规定收回土地的条件,即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收回土地的条件,仍然可以依据法定条件收回闲置土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②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因此,受让方应注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时间,避免因自身原因延期开工造成土地闲置,达到收回土地的法定条件,导致无偿收回土地行为的发生。 出让方式 招拍挂出让 国土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指出,以下六类土地必须纳入招标拍卖挂牌范围: 供应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其他土地供地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 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1] 协议出让 以下五类情形,可协议出让: 供应商业、旅游、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批准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协议出让必须公示,发生价格争议可提请裁决 针对此前协议出让公开程度不够,《规范》明确提出今后所有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在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后,需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信息在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终止。此外,协议出让结果也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经营性基础设施将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油田等矿业开用地也将逐步有偿使用,这些用地均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在协议出让过程中很容易产生出让价格争议。如意向用地者认为出让方提出的出让价格明显高于土地市场价格的,可提请出让方的上一级国土管理部门进行出让价格争议裁决。 中低价位 商品房 条件写入土地出让文件,违约将追究责任 据国土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介绍,《规范》要求,各地国土部门可以将已经确定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套型结构比例、房屋销售价格限制、销售对象等条件写入地方土地出让文件,并向社会发布出让公告,只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才能参加土地公开出让。 此外,公示的套型建筑限制、容积率、绿地率、项目开工竣工时间、销售对象条件、销售价格限制等内容应在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并明确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 中,要求各地国土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受让人不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的基础上,国土管理部门也将追究其违约责任,从而保证供应的土地能够及时转化为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有条件地方将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参与招拍挂可提前申请 《规范》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国土管理部门可以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 如有单位和个人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内的某个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前向有关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市、县国土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根据土地出让和土地市场情况,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什么?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是不需要缴纳购买费费用的,是由国家无偿给给受让方,而出让是需要向国家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这就是两者的意思,也是两者存在的区别。

土地出让金该由买方缴吗?

一般由土地使用权获得方支付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六条市、县国土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土地出让金,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获得后所付的金额,一般由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受让人?)支付。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

土地出让金是作为扣除项目在其房屋收益中扣除的(根据1995年土地增值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也就是说,针对出让金开发商是不交土地增值税的,所以不存在购房者支付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按国家规定购房者只交纳契税、大修理基金。?

按照政策规定,经济适用房在交易过程中要缴纳房价15%的土地出让金,原因是该性质的房屋建设时国家是用划拨的形式将土地给开发商,没有收取土地出让金,是为了减少房屋建设成本,以低廉的价位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的住户。

土地使用证中的国有出让什么意思

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扩展资料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取下列方式:

1、协议;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取协议出让。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经批准后,市、县人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2、招标;

土地交易的招标可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属于下列情况的土地交易,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1)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或其他综合目标的;

(2)土地用途有严格限制,可能仅少数单位或个人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经市县人民批准,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用招标方式进行土地交易的,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转换为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并在开标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投标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并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按周边土地市场价5%收取。

招标公告中告知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以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标书方为有效。

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填写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书;

(2)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法人代表明书;

(5)以个人身份投标的,须提交影印件;

(6)履约保证金到达招标人指定账户的证明材料;

(7)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发出招标文件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其内容,并应当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

投标人将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并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召集全体投标人参加,并公布评标、定标的原则的方法以及标底。土地交易机构指派人员,担任开标会秘书工作。

评标、定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的评标组负责。评标组成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并推选一名评标组组长。评标组一般在开标前24小时内组成,其成员由监察机关派驻国土部门监察人员从专家库人员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并在开标人确定前保密。

专家库人员应根据拟评标项目情况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对投标人提出要求需要评标组成员回避的,由监察机关派驻国土部门监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报国土局领导确定。评标组成员一经确定,必须参加开标和评标。

土地交易的招标开标、评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点算标书;

(2)开启标书;

(3)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为无效标书;

(4)评标和定标,确定中标人;

(5)对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6)与中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无效标书:

(1)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印鉴的;

(3)应当提供投标保证金而未提供的;

(4)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标标书条件的。

无效标书应当在开标前由招标人依法当众认定并宣布。

开标会后,招标人应当于10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告知未中标人。

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土地权权出让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依约定时间签订的,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因吊销营业执照、取消资格等原因失去履约能力和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中标通知书》无效。招标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投标人未中标或在开标会前声明放弃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于定标后5日内退还投标人预交的保证金(不计利息)。投标人中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标人在开标后撤标的,或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或失去履约能力与条件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向中标人双倍返还其保证金。

标底被泄露的,招标人有权终止招标活动,并告知投标人。

3、拍卖。

拍卖土地使用权,应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在拍卖开始前20日发布。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按本规则第条规定处理,并在拍卖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

拍卖公告发出后,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拍卖人提出书面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证明;

(3)法定代表人的影印件;

(4)资信证明;

(5)委托竞买,应当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6)拍卖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按公告告知可以邮寄竞买申请文件的,竞买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拍卖人收到为有效。

拍卖人收到竞买申请书后3日内向合格者发出通知书和拍卖文件及有关材料,对不符合竞买资格的,拍卖人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竞买意向人。

发出拍卖文件后,拍卖人不得随意变更其内容,并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竞买人应当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2)申请文件不齐合或不符合规定的;

(3)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4)保证金没有到达拍卖人指定账户的。

拍卖人对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发给编号的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

竞买人一经举牌应价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得撤回;其他购买人有更高应价的,原应价即失去效力。

竞买人现场口头提出加大加价幅度,符合竞价原则的,可以接纳其报价。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招集竞买人举行拍卖会,公布拍卖规则、程序和方法。

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竞买人出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主持人简介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条件等事项;

(3)主持人宣布起价价位、应价递增的幅度和拍卖规则等事项;

(4)主持人宣布竞买开始;

(5)竞买人应价;

(6)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

(7)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者为竞得人;

(8)拍卖人与竞得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拍卖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拍卖标的;

(3)拍卖在效时间、地点及价款;

(4)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5)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6)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拍卖人可以对拍卖的地块设定底价,设定底价的,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到底价的,该应价无效,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4、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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