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资金价格的依据_确定资金结构应考虑哪些主要因素
1.某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其股价是怎么定的?依据什么而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价越高越好吗?
2.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某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其股价是怎么定的?依据什么而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价越高越好吗?
发行股票的主要作用就是用来融资,所以发行股票的时候会根据融资规模和发行股票的数量来确定每股价格,依据上市公司的财务和运营状况而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价不是越高越好。
1.上市公司的发行和股票价格及股票数量会报证监会核准后发行。 一般都是根据PE即市盈率来决定股价的,有一个合理的市盈率范围,比方说20倍到60倍之间,如果大家都非常看好一支股票的质的或发展前景,就会给出比较高的PE 一家公司在ipo时会先向机构询价,然后根据机构的询价结果给出一个定价区间,一般会按照上限来定价发行。
2.发行价不是越高越好。高了说明股票涨了,不是越高越好,只是说高了你有钱赚,但是越高越危险。价格越高离实际价值越远。上涨空间就越小 后续下跌空间就越大,肯定不好。
3.IPO其实就是把自己的公司定一个价,然后卖一部分给有钱想投资的人,简单的说就是卖东西。既然是卖东西,就好解释了:不同人对于同一个东西认同的价值不一样,定价稍微偏高,还是会低于相对较少的一部分人的估值,他们会买下来形成开盘价。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易,慢慢的趋近实际的价值(也就是大家的平均值)。交易发生的原因会有少量的投机、短长期投资的差异在里面。如果定价偏高太多,就会出现股票发不完的情况,那么就会募集不到自己想要得到的资金。其实就相当于少卖出一些股份。
4.股价涨跌当然还会有一些公关效应,股价跌总不会对企业做事情有好处。卖出去以后的股票的价值当然和公司将来的收益密切相关,是市场对于公司将来收益的期望值决定的。中国股市的投资者不理性,不一定按照市场规律走,所以中国股市的例子需要谨慎参考。这些人也会去美国投资,美国股市也有少量的非理性的人,但是资金总量不会太多,对股价影响有限。炒股需要经常总结,实践,长时间积累的过程。是一个漫长的心理斗争和实践的过程。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权的一部分,也是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是资本市场的长期信用工具,可以转让,买卖,股东凭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润,但也要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人将全部或部分产权转让给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企业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
(二)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权持有人将全部或部分国有股权转让给外国投资者,企业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
(三)国有企业的境内债权人将持有的债权转给外国投资者,企业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
(四)国有企业或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将企业的全部或主要资产出售给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以所购买的资产独自或与出售资产的企业等共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五)国有企业或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吸收外国投资者投资,将该企业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 本规定第三条所述(一)、(二)、(三)、(五)项情形的国有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称为被改组企业。
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权统称为国有产权。国有产权持有人、国有股权持有人统称为国有产权持有人。
国有产权持有人是指国家授权的部门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国有产权持有人、转让债权的国有企业债权人、出售资产的企业统称为改组方。 改组方应当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国投资者:
(一)具有被改组企业所需的经营资质和技术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管理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济实力。
改组方应当要求外国投资者提出改善企业治理结构和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重整方案,重整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及相关投资、加强企业管理的措施等。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国家经济安全;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企业(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经营范围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的,外国投资者不得参与改组;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改组后应当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
(三)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四)注重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逃废、悬空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不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促进公平竞争,不得导致市场垄断。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改组前,国有产权持有人应当组织被改组企业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债权债务清理,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按照规定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资产价格的依据。
(二)改组后企业控制权转移或企业的全部或主要经营资产出售给外国投资者的,改组方和被改组企业应当制定妥善安置职工的方案,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被改组企业应当以现有资产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未退还的集资款、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各项费用。被改组企业与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对留用职工要依法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的职工要依法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从改组前被改组企业净资产抵扣,或从国有产权持有人转让国有产权收益中优先支付。
(三)以出售资产方式进行改组的,企业债权债务仍由原企业承继;以其他方式改组的,企业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企业承继。转让已抵押或质押的国有产权、资产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债务承继人应当与债权人签订相关的债权债务处置协议。
(四)改组方应当公开发布改组信息,广泛地征集外国投资者,对外国投资者的资质、信誉、财务状况、管理能力、付款保障、经营者素质等进行调查。优先选择能带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产业关联度高的中长期投资者。
改组方和外国投资者应当应对方的合理要求,如实、详尽地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不得有误导和欺诈行为,并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五)企业改组以转让国有产权或出售资产方式进行的,改组方应当优先用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外国投资者及转让价格。用公开竞价方式转让,应当依法履行有关手续,并将拟转让国有产权或拟出售资产的相关情况予以公告。取协议转让的,也应当公开运作。
不论取何种转让方式,改组方与外国投资者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签订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转让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转让比例、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条件、产权交割事项以及企业重整等条款。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改组方(两个以上的改组方应当确定一个改组方)应当向同级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改组申请。改组申请材料应当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改组方和被改组企业的情况、外国投资者的情况(包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在中国境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同行业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改组方案(包括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和企业重整方案)、改组后的企业(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股权结构等文件。
接受申请的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中央企业及其全资或具有控制权的企业进行改组的、被改组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改组后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由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核;对可能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的,在审核前组织听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在收到改组申请材料后45天内应当做出是否同意的批复;需要听证的,在3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的批复。
国家对被改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所属行业利用外资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有人因产权变动引起所持国有股性质发生变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改组方和外国投资者签订的转让协议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的有关规定报批。转让协议经批准后生效。
转让协议应当附国有产权登记证、被改组企业的审计及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情况、职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协议、企业重整方案、改组方及被改组企业的有关决议、被改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决议等文件。
(三)改组方或被改组企业应当凭改组申请和转让协议的批准文件依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改组后的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改组后的企业或投资者应当持本条(一)、(三)项的批准文件按照登记管理法规规定向具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的原登记机关或住所地具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改组后的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改组方应当凭改组申请和转让协议的批准文件、外资外汇登记证明及有关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有产权交割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委托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验资报告。改组后的企业用地原为国有划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手续。
(六)改组方转让国有产权、债权或出售资产的外汇资金收入,应当凭改组申请和转让协议的批准文件及有关文件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结汇。
被改组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吸收外国投资者投资进行改组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保留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外汇资金。
(七)限额以下由地方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涉及国家重点企业、国家批准的债转股企业和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产业的企业的改组申请、转让协议及其批准文件,应当分别报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院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国投资者应当以境外汇入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支付转让价款或出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用在中国境内投资获得的人民币净利润或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支付转让价款或出资。上述其他合法财产权益包括:
(一)外国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财产;
(二)外国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或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
(三)外国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的债权人的债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方式。
注册会计师在为外国投资者办理验资时,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和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的规定履行验资程序、出具验资报告。 国有产权转让后企业控制权转移或企业的全部或主要经营资产出售给外国投资者的,在外国投资者付清全部价款前,改组方有权了解、监督改组后的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外国投资者和改组后的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便利。
外国投资者在以收购的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之前,不得以上述资产开展经营活动。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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