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参考价_租赁住房资金价格
1.宁波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2.深圳出台稳租金政策 新增商品住房中自持租赁住房供应比例不低于30%
3.昆明公租房申请工资不能高于多少
4.多地出台住房租赁相关政策 规范租房市场 保障租户权益
5.上海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及认定办法:预收租金不超3个月
6.北京:共有产权住房可以出租,政府产权份额收取定额收益
7.什么是保租房REITs,保租房REITs有什么用?
8.广东:广州深圳租赁住房用地不低于10%,租金实施监控指导
9.合肥加快发展租赁住房:不设收入门槛,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
宁波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
宁波应届生租房补贴政策是:新引进35周岁以下的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和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青年人才,在宁波就业、依法缴纳社保一定期限且无房的,每人每年发放1万元租房补贴,最长3年。其中“双一流”院校或“双一流”专业本科生以及硕士学历或博士学历毕业生,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享受每月1000-1500元租房补贴,最长36个月。
法律客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第六条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深圳出台稳租金政策 新增商品住房中自持租赁住房供应比例不低于30%
华夏时报 记者 李未来 见习记者 黄琼 深圳报道
8月30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合理确定商品住房、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力争到2022年新增建设筹集各类住房60万套,其中租赁住房不少于30万套;严禁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等内容。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这个是国内目前比较系统的稳租金政策,在原有稳地价位、稳房价、稳预期的基础上,重新针对租金进行管控,体现了这个当前较好的租赁市场管控导向。尤其里面提到了对在一部分改革试点的物业,租赁住房供应不能低于50%,这对于增加住房租赁供应以及其他领域的改革,解决居住者住房问题等等,具有一定的导向意义。
到2020年新增租赁住房不少于30万套
意见提出,结合未来住房需求,编制深圳市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商品住房、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力争到2022年新增建设筹集各类住房60万套,其中租赁住房不少于30万套。
加大新增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提高新增建设用地中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新增商品住房中,自持租赁住房供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新增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中,租赁住房总体供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新增加部分主要用于建设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除新增供应外,意见还要求盘活存量住房,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规定的自有住房、配套宿舍筹集租赁住房;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通过城中村综合整治和改造提供租赁住房;探索盘活各类空置住房用于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的措施。
租赁住房应当满足消防、质量等安全要求和相关设计规范、标准。租赁住房经改造或重新装修首次出租的,须经专业检测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后,方可对外出租。
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首席分析师张波表示,租赁市场数据化目标较为明确和清晰,通过数据化的目标可以清晰看到未来租赁住房供给的来源,并指导租赁增量市场有序快速发展。
严禁违规“租金贷”
自2018年租赁运营机构不断出“爆仓”后,租赁违规加杠杆的产品和服务就被屡屡诟病。
意见针对“租金贷”问题提出,严禁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额度不高于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长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贷款资金只能划入住房承租人账户,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严禁发放长期、大额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贷款机构须加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用途和风险监控,防范资金挪用、侵占、盲目加杠杆风险。
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整治,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合同欺诈、霸王条款、哄抬租金、克扣押金、打隔断群租、欺行霸市、暴力驱逐承租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按规定备案和公示相关信息、发布虚假房源和虚假广告的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并公开曝光,并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张波就此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此次深圳政策明确提出了相关禁止性条款,并且规定了住房消费贷款的资金只能划入承租人帐户等具体要求,预示着深圳对于租赁相关金融的管控会持续加强,对于租赁相关的金融相关产品会加强监管。
昆明公租房申请工资不能高于多少
昆明公租房申请工资不能高于3140元。
根据《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得知,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须低于3140元,即申请人工资不能高于3140元。同时,还需满足其他条件,如主城八区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申请人持有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公安派出所核发的《云南省居住证》或者《暂住登记证明》、申请人没有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等。
昆明公租房的作用包括以下几点:
1、引导国民先租后买,合理住房消费。公租房为居民提供可租赁适当房源,这不但能引导鼓励居民租房,减轻中低收入群体购买住房的经济压力,而且能减少被买房群体的数量,对抑制过高房价起到积极作用。
2、克服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弊端。公租房扩大了保障范围,有利于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公租房有益于弥补个人出租住房的不足。
3、克服商品房价格过高的弊端。通过政府的介入,公租房的购买价格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有助于抑制过高的房价。
综上所述,昆明公租房是为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其特点是租售并举,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购买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由政府以购房价加利息回购,再作为公租房流转使用。
法律依据: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或者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者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并按照规定的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和昆明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将建设资金、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目标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
多地出台住房租赁相关政策 规范租房市场 保障租户权益
近年来,租房成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但违约涨租、克扣押金、“隔断房”和“甲醛房”等行业乱象仍时有发生。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法律法规层面的保障不可或缺。
今年以来,全国多地出台政策措施规范住房租赁,明确行业规范,加强市场监管。11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将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以解决市场问题为导向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已于9月1日正式施行,有效抑制了租房市场乱象;另外,广州、青岛、石家庄、佛山、深圳、常州等地也纷纷出台相关细则,对维护承租人权益提出明确要求。
遏制租房乱象
记者梳理发现,北京和上海的《条例》均明确了租赁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在房屋出租要求方面,明确了建筑、治安、面积、室内空气质量或卫生、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在企业经营方面,对住房租赁企业主体登记、房源信息发布、合同登记备案以及资金监管等提出要求,明确将二房东纳入监管,同时保障租户的资金安全。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秘书长赵庆祥表示,作为全国首部规范住房租赁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为市场管理创新留足了空间、奠定了基础。“具体来看,《条例》为市场主体设置了门槛,相当于为个人二房东戴上了紧箍,为经营服务行为打造了模板,为租赁资金加上了保险锁,为市场管理打造了操控台,为市场调控设置了调节阀。”赵庆祥说。
“自《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实施以来,经纪机构和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和宣传培训工作,在监管范围内调整企业经营策略,包括收房标准、租金定价、房源推广以及业主、租客服务等。”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告诉记者,《条例》从居住条件、安全保障、稳定租金等方面强化承租人的权益保障,遏制虚假房源、违约涨租、克扣押金等现象,同时通过多种纠纷调解机制,切实保护承租人权益。
针对安全风险隐患巨大的“隔断房”,北京和上海均明确禁止。《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明确规定,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起居室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市场关注度较高的是客厅的分割和出租,对此,北京的规定非常严格,不但客厅不得单独出租,阳台和储藏室等区域也不得出租,这对于很多做分散式长租公寓运营的企业来说,经营空间将被压缩。”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表示。
完善监管政策
为了避免租金水平过快上涨,增加租客负担,多地出台政策加强租金水平监管。北京和上海规定,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可以依法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深圳则是继去年公布二手房参考价之后,今年10月份公布了覆盖该市各区的房屋租赁参考价格,为市场租金提供引导。
同时,对于租赁市场的金融风险隐患,多地要求租赁企业将押金及租金通过第三方账户托管,避免资金被随意挪用。比如,北京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收取的押金和租金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和3个月,并需要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上海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在商业银行开立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向社会公示,租赁企业一次性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及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租金应存入专用账户;广州在《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中提倡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明确“1个账户、一致周期、有条件解冻”的监管方式。
“今年以来,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监管政策是各地方政府在住房租赁领域的一项重点工作。各地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北京、上海更是出台了住房租赁条例,以立法形式加强租赁市场监管。”中指研究院指数事业部研究副总监徐跃进建议,为了充分落实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运行,要加快政府住房租赁信息化平台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合同备案管理,并加强租赁合同备案与各项社会公共服务的关联,以夯实市场监管的数据与信息基础。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各地住房租赁政策的出台,下一步的关键是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动态管控,建议调动基层治理体系与行业自律的力量,同时加强租赁信息平台建设,夯实市场监管基础。
加强动态管控
与商品房从地块出让、规划报建、预售审批、物业管理等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不同,租赁涉及的管理范围更为广泛。广东省城规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建议,一方面要将街道、社区、村居等基层治理力量调动起来,另一方面还要将行业自律的力量发挥出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微观主体监督或举报的体系。“上海此次发布的《条例》就是明确了条块结合、街镇(乡)负责、村居协助、行业自律的治理机制,有望形成有效的综合治理体系。”李宇嘉说。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陈霄表示,首先,相关政府部门要排查清楚社区租赁状况,统计住户信息,列入网格化管理;其次,对于出现不退押金等违规行为即刻处理,明确惩罚措施,保证租赁群体的合法权益;再次,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合力行动,多方面着手排查不良中介机构等主体。
实际上,除了规范住房租赁行业发展,中央及地方政府在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方面也在不断探索。比如,2021年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推出,围绕其建设配套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逐渐形成了住房租赁“融投管退”的商业模式闭环。
据中国指数研究院统计,截至2022年6月份,全国有超80个省市出台了关于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地方性文件。“十四五”期间,全国40个重点城市计划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650万套(间),其中,2021年已完成94.2万套(间),2022年计划筹集240万套(间)。除40个重点城市之外,另有34个城市公布了“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计划,共约123万套(间)。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今年,兼顾短租管控与长期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等相关政策密集出台,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力度明显增强。“在北京、上海的示范带动下,未来或有更多城市出台住房租赁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推动形成‘租购并举’的住房格局。”严跃进说。
上海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及认定办法:预收租金不超3个月
中华网财经1月19日讯:1月18日晚间,上海同时出台《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简称“认定办法”),试行期两年(自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
“管理办法”在供应条件、准入条件、配租规则、供应标准、资格审核、租期、租金及使用管理等方面做了明确指引。
“认定办法”对既有租赁住房项目(分一般类项目/改建类项目)、新实施项目、相关财税水电支持政策均给出明确认定程序和指引。
对此,中指研究院企业事业部高级分析师束端指出,本次“管理办法”和“认定办法”的出台是对上位政策的延伸和衔接,进一步完善了上海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对全国其他大中城市均有较强的参考意义。具体而言:
更加注重保护租房者权益:“管理办法”明确不得预收一个季度以上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出租单位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提供增值服务,但不得强制收取物业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认定标准更加注重区域平衡:“管理办法”明确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上海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面积根据特定区域划分计算,有助于更好实现住房的保障性功能,且后期存适当调整空间。
配租规则上更加注重提高效率:“管理办法”明确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入住。原则上按集中配租-常态化配租-轮候配租分阶段实施。有助于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分配效率。
政策适用范围更加广泛:“认定办法”将既有的合规租赁住房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有助于全市范围内统一标准、统一实施,提高各方主体的参与积极性。
(2021年8月底,住建部在“住有所居”新闻发布会提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并明确“十四五”期间,将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为重点。2021年8月《上海市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十四五”时期,将形成供应租赁住房超过42万套(间、宿舍床位),占住房供应总套数的40%。2021年11月,上海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以下为《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租单位)
本办法所称“出租单位”,指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协议取得完整的出租经营权和收益权的单位。
产权单位通过购买服务委托专业运营企业实施租赁运营的,仍以产权单位作为“出租单位”。
第二章 供应和准入管理
第三条(供应条件)
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完成全装修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投入供应:
(一)需要办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项目,应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二)不需要办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项目(改建类项目除外),应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三)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项目,应取得区政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相关部门联合验收的通过意见。
第四条(准入条件)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在本市合法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在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本市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根据本人和配偶、子女拥有产权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情况核定。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结合通勤因素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浦西7个中心城区、浦东新区(外环以内)的,申请家庭位于浦西7个中心城区、浦东新区(外环以内)的住房应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浦东新区(外环以外)的,申请家庭位于项目所在区的住房应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五个新城范围内的,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可结合新城发展和职住平衡需要进一步优化;具体由项目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面向全市公开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投入供应超过半年后出租率仍低于80%的,可以适当调整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具体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出租单位可以在上述基本准入条件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细化和增加准入条件。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单位应将制定的具体准入条件报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配租规则)
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配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一般按照以下两个阶段实施:
(一)集中配租阶段。项目达到供应条件后,出租单位发布公告,启动集中配租;集中配租期间应优先保障在本市无房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对象。
(二)常态化配租阶段。集中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
配租期间,项目全部或部分户型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按户型建立轮候名册,并优先保障在本市无房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对象。
出租单位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项目配租的具体规则,报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出租单位不得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挑客拒租。
第六条(供应标准)
合理控制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标准。三人以下家庭和单身人士可以入住二居室及以下户型,二孩、三孩家庭可以入住三居室及以下户型。根据供需匹配情况,出租单位也可以将多居室户型拆套安排使用。
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入住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七条(申请材料)
申请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人员应向出租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入住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聘用协议、录用通知、自主创业的工商登记)等证明合法就业的资料;
(三)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提交本人、配偶及子女最近10个工作日内的《本市房屋查询结果证明》(可通过本市“一网通办”门户网站或“随申办”APP“我的不动产”在线查询服务获取);在本市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交《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四)出租单位根据准入条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中,根据“两个免于提交”的原则,能够通过大数据手段获取的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
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由用人单位整体租赁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材料可以适当简化,具体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第八条(资格审核)
出租单位应按照准入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入住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住房情况提交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核查,区住房保障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结果。对审核未通过的申请入住人员,出租单位不予签订租赁合同。
区住房保障机构每年对本区全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资格审核情况实施检查。市住房保障机构对各区住房保障机构开展核查、检查的情况进行抽查。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在核查、检查、抽查中发现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出租单位应立即对相关对象予以清退,相关信息按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提供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出租单位应将申请、审核的材料随同租赁合同建档,保留至合同期结束。
第三章 租金、租期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租赁价格)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一房一价)由出租单位制定,初次定价和调价应报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际执行的租赁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应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初次定价前,出租单位应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评估结果有疑议的,可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出租单位对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评估结果有疑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出租单位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可以按年度调整;价格调增的,调增幅度应不高于市房屋管理部门监测的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增幅,且年增幅应不高于5%。
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可在前款规定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并相应建立随租赁年限增加的租赁价格累进机制和管理规则。
市房屋管理部门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初次定价和调价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估价机构租金评估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纠正。
第十条(租金支付)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预收一个季度以上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出租单位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以外向承租人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承租人不另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用。出租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和租赁期限)
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1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2年或3年期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到期后,入住人员经重新审核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
第十二条(使用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出租单位应当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落实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治安和人口管理要求,落实房屋维修保养和消防安全等责任。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不得转借、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擅自增加同住人,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不得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租单位可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违约责任,同时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巡查检查)
保障性租赁住房全面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和社区综合治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政府派出机构,应对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使用管理情况建立巡查制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对巡查的频率和要求等提出指导意见,并加强监督检查。
巡查、检查中发现出租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的供应对象、准入条件、租赁价格、租赁期限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情况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或移送执法管理部门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市房屋管理部门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出租单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责令出租单位退回已收到的财政奖补资金,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数字化转型)
依托市政府“一网通办”门户网站和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供应房源统一上平台发布,市民提交申请材料、出租单位审核资格和住房保障机构核查住房情况统一上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统一上平台实施,为市民提供“一站式”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服务。
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智能化管理,积极拓展“一网统管”应用场景在保障性租赁住房落地。
第十五条(有效期及政策衔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继续按照《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执行;《实施意见》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本办法执行。
已供应入住的租赁住房项目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在申请项目认定的同时办理准入条件和租赁价格备案手续;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新签订租赁合同(含续签)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各区房屋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的具体细则。
北京:共有产权住房可以出租,政府产权份额收取定额收益
3月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自2022年3月20日起实施,试行期限三年。
《通知》明确,北京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因家庭成员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确需出租住房的,应按照国家及本市住房租赁管理、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共有产权住房租赁活动纳入北京住房租赁监督管理范围。
北京市住建委对此解读表示,共有产权住房可以出租,但是承租人承租共有产权住房后,不可以再将住房转租。根据《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具体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购房人应在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具体实施细则由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另行制定”。
北京共有产权住房租赁活动统一通过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办理,包括住房出租意向登记、出租使用协议签订、住房情况核验、住房信息发布、租赁合同网签、租赁登记备案等。服务平台与北京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房屋大数据平台、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实行联网。
《通知》明确了办理共有产权房出租的具体流程。首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需要通过服务平台填报住房出租意向,与代持机构签订住房出租使用协议。《通知》提出,购房人为住房出租责任人,要承担住房出租的安全责任,履行住房维修等义务,约定住房拟出租价格、期限、出租方式、租金收益分配等,并说明出租原因。住房租赁合同由购房人和承租人双方签订。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在购房人完成相关登记后,服务平台会通过对接本市房屋大数据平台信息系统,核验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住房情况。经核验通过,购房人在北京无其他住房,住房出租信息方可在服务平台发布。共有产权住房代持机构自收到购房人住房出租意向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同同意出租。
《通知》称,北京共有产权住房代持机构将定期发布代持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租赁成交信息,引导社会形成稳定预期。
共有产权房是由政府与购房者按比例共同承担住房建设资金的政策性商品住房,那么,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租金收益如何确定呢?
北京市住建委表示,政府产权份额租金收益采取定额方式收取,由各区政府按照区域市场租赁价格和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产权份额比例,并考虑购房人的实际投入后综合确定,并在服务平台中向社会公布。同一项目面积相近的房屋,政府产权份额租金收益按同一标准执行。政府产权租金定额收益将随市场租金水平动态调整。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所在区域的市场租赁价格,由代持机构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评估参照公租房评定项目周边市场租金的做法,依据《公租房租金评估指引(北估〔2019〕020号)》文件执行。
共有产权住房租金定额收益采取资金划扣方式收取,购房人收到租金后,按约定将政府产权份额租金定额收益划转到代持机构指定账户。因承租人欠缴租金,导致划扣不成功的,购房人要及时联系承租人缴纳租金。
共有产权住房代持机构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根据区域市场租赁价格和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产权份额比例,按照就低原则,综合确定各项目各套型政府产权份额租金定额收益。租金定额收益经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后实施。租金定额收益在服务平台中公布。
租金定额收益实施动态调整,新(续)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代持机构按照新标准收取租金定额收益。住房租赁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每三年代持机构可调整一次租金定额收益。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拟定的住房出租价格低于代持机构确定的市场租金标准,代持机构可优先租赁住房,并按购房人拟定出租价格及持有产权份额比例,向其支付租金收益。
《通知》鼓励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优先面向本区公租房备案家庭和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租。承租家庭优先条件,由服务平台对接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验。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未经代持机构同意擅自出租共有产权住房或欠缴政府产权份额租金收益的,应按照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代持机构返还违规期间政府产权份额的租金定额收益。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违反本通知规定拒不改正的,代持机构可暂停办理该套住房的回购和上市手续。
什么是保租房REITs,保租房REITs有什么用?
什么是保租房REITs,保租房REITs有什么用?
日前,公募REIT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市场再添新丁,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REIT(简称华夏北京保障房REIT)获得证监会注册批复,成为全国首只公租房领域公募REITs产品。那么今天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一下基金的相关知识,我们一起看看吧!
保租房REITs加速扩容
近年来,我国不断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建设。在业内人士看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是我国新形势下住房制度改革的又一新探索,是解决大城市住房结构性问题的着力点,更是优化房地产租住供需平衡、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有效手段。
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的推出,将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促进形成投融资良性循环,对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具体来看,本次获批的华夏北京保障房REIT是由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中信证券作为专项计划(ABS)管理人,华夏基金作为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基础设施公募REITs。项目底层资产为北京市海淀区文龙家园和北京市朝阳区熙悦尚郡两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据悉,文龙家园项目和熙悦尚郡项目分别于2015年和2018年投入使用,楼龄短,物业品质良好,社区内生活配套设施齐全,房间以较高的标准交付,出租率较高,是北京市具有代表性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经过近年来的培育与完善管理,两个项目已进入运营稳定期,总估值约11.51亿元。此次项目的回收资金将主要用于北京市焦化厂剩余地块住房项目的建设。
此前,首批两只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已于7月29日率先获批,分别为红土创新深圳人才安居REIT、中金厦门安居REIT。因此,华夏北京保障房REIT成为全国第三只具有保障性质的租赁住房REITs产品。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华夏北京保障房REIT的底层资产为两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这就意味着公租房首次被纳入公募REITs,这对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可谓具有重大意义。
华夏基金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资部行政负责人莫一帆表示,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的落地,符合“房住不炒”的长期政策,是金融支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的重要举措,通过盘活保障性租赁住房存量资产,更好地支持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形成投资良性循环,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供应,更好地解决民生问题。
“此外,公募REITs作为国内资本市场重要的创新产品,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成熟资产的投资,有助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投资运营主体盘活存量资产,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供给;也有助于国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形成市场化的定价基准;还有助于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服务模式向市场化、专业化转型。”莫一帆说。
政策供给夯实发展基础
在我国公募REITs市场稳步推进的背景下,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的推进得到了监管和政策上的有力引导与支持。截至8月10日,全市场已上市发行的基础设施公募REITs共有14只,发行总规模为541.43亿元,总市值达到628.24亿元。从资产类型看,包括高速公路、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项目,以及等待正式发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等。
今年以来,保租房REITs正式驶入发展快车道。5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提出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推荐、审核效率,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REITs项目发行上市。
随后,在5月27日,证监会、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关工作的通知》,推动保租房REITs业务规范有序开展。《通知》提到,鼓励将净回收资金用于投向明确、条件成熟、短期内能够形成有效投资的新建项目,促进形成投资良性循环;项目应当权属清晰、运营模式成熟、具有可持续的市场化收益,并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7月29日,证监会在2022年系统年中监管工作会议暨巡视整改常态化长效化动员部署会议上也提到,稳步扩大REITs试点范围,加快推进常态化发行,促进存量资产盘活。
公募REITs被誉为“资产的IPO”,是一种有效盘活存量资产的金融工具,能让规模庞大的“沉睡”基础设施资产获得流动性溢价,再将收回的资金用于新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业内人士指出,保障房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保租房公募REITs可成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的有效工具,这也是当前基础设施REITs备受政策力挺的重要原因。
中航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董忠云表示,保租房REITs项目,以保租房为基础资产,以租金收益为支撑,对于发行主体和房地产市场来讲,保租房REITs能够有效连接资产端和资金端,拓宽保租房资金来源,盘活存量资产,加上REITs产品的净回收资金优先用于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能够确保房地产保障体系平稳运行;对于投资者来讲,保租房REITs提供了新的投资品种,并拥有长期稳定的现金流,让投资者能够通过投资对应的REITs项目参与到保租房市场的发展当中。
除了政策的“铺路”外,保租房公募REITs项目的陆续落地与其产品特征的高度适配有直接关系。中信证券分析师明明在研报中指出,从保租房的角度看,REITs对于其融资渠道的拓宽、存量资产的盘活、促进有效投资等作用明显,相关企业有动力尝试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资产进行证券化;从REITs市场的角度看,保租房长期运营的目标、相对稳定的租金、较高的出租率等特征与REITs对于底层资产的要求匹配度较高,二者相结合既能够扩充我国REITs市场的规模,又能为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收益。
具备长期投资价值
除了让庞大的房地产资产“转动”起来,推进保租房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外,业内人士还指出,作为产权类公募REITs,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项目通常具有经营期限长、出租率稳定、抗周期属性强等特点,有较好的长期投资价值,还可以进一步满足我国居民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
我国基础设施公募REITs相关法规对底层基础设施资产权属的完整性、经营的成熟性、现金流来源的分散性、收益的稳定性等方面有一定的要求。从已经获批的3单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来看,底层项目均位于一线、二线城市,且均处于生活配套设施完善的就业集中区域,这类资产往往被视作质量比较有保障的资产。
以中金厦门安居REIT的底层资产园博公寓和珩琦公寓的情况为例,均符合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阶段的要求。具体来看,2个项目均已取得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截至2022年3月末出租率超过99%;具有4665套租赁住房,以个人租户为主,租金来源较为分散;预计现金流分派率在2022年4月至12月及2023年分别为4.04%和4.05%。
值得一提的是,首批两只保租房REITs吸引了各类机构投资者的积极认购。8月8日,红土创新深圳人才安居REIT发布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显示,本次询价共收到83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252个配售对象的询价报价信息,全部配售对象拟认购数量总和为186.241亿份,为初始网下发售份额数量的133.03倍,创目前业内已发行公募REITs的行业纪录,投资者对于保租房REITs的热情可见一斑。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我国基础设施公募REITs较为理想的资产类型之一,与其他公募REITs的底层资产相比,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经营期限长、现金流稳定、抗周期属性强等特征。对投资人而言,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在丰富其资产配置的同时,也将为其提供相对长期、稳定的收益来源。”中金基金相关负责人表示。
莫一帆认为,保租房REITs的投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来自政策的多方面支持,该投资领域具有一定政策红利;二是各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进入快速发展期,为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提供了优质投资标的。“保租房REITs底层资产具有长期、稳定现金流,适合追求长期稳定投资收益的稳健型投资者,例如保险资金、养老金等投资者。”他同时提到。
“对于投资者而言,保租房契合国家‘房住不炒’的重要定位,土地、税收等政策红利优势显著,保租房REITs又是一种新的投资品种,具有长期投资价值,但也要注意到由于保租房的租金价格接受政府指导,普遍低于市场化水平,因此更适合风险偏好较低的稳健型投资者。”董忠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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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获批是新发力点吗?
广东:广州深圳租赁住房用地不低于10%,租金实施监控指导
11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明确广州和深圳市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明确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湛江市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要根据常住人口规模、人口流入分布、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交通等条件,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情况,科学布局房源,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意见》要求建立租金定价与监控机制,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要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实施监控指导,定期公开周边市场租金参考价。
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广东省政府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意见》要求,广东各地级以上市要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本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管理,并与“粤安居”平台保障性租赁住房数据对接。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意见》要求落实土地支持政策,各地级以上市要在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其中,广州和深圳市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各项用地政策,切实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保障力度。要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与“三旧”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焕发老城区新活力。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中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将建设要求列入项目用地规划条件。
同时要简化审批流程,做好资金保障,提高金融支持水平。广东省要求建立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筹措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的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积极申请专项债券,统筹做好资金保障。支持各地级以上市按规定统筹利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等现有保障资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从项目申请到完成认定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企业凭认定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土地、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等优惠政策。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产品创新、优化信贷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在职责范围内,建立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的绿色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的要求,积极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鼓励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广东省明确,执行《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在支持多主体参与方面,首先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定期组织产品推介会,促进市场主体与企事业单位、村集体和产业园区等有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的合作主体对接。对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的国有租赁企业,适当放宽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对国有企业出租自有物业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租期可放宽到10年,资产出租底价可在市场估价或询价、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市场供需及资产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要培育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制定优质专业化租赁企业评定标准,建立优质专业化租赁企业库并定期更新。对入库企业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有关部门出台鼓励和支持省属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措施,重点挖掘存量土地和房屋。各地级以上市要出台具体的工作指引及激励措施。各地级以上市可把闲置棚改安置房、公租房、经适房等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合肥加快发展租赁住房:不设收入门槛,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
为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10月13日,安徽省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实施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无房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供应,原则上不设收入线门槛。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小户型比例不低于80%。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项目市场租金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同比例调整,年涨幅不超过5%。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面向社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最长不超过1年、押金不超过1个月。承租人不得破坏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
根据《实施意见》,“十四五”期间,合肥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原则上年度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按不低于出让住宅用地供应面积的10%确定,力争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达到30%以上。到2025年,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住房突出问题基本解决。
首提“实物和补贴”并行
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主要包括实物供应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通过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以及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盘活的存量房源筹集。可将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闲置的安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主要包括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和人才安居住房租赁补贴。
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表示,政策首提“实物和补贴”并行,保障方式更灵活。《实施意见》中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可采用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将已享受公租房、人才安居房货币补贴的特定人群纳入范围,该批租客也可选择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在做好政策衔接的同时,有利于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效率,其他城市可借鉴参考。
《实施意见》兼顾了经营可持续性,租赁企业参与更积极。《实施意见》提出在对象选择上,明确“政府保基本、租金可承受、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并提出“租金标准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同比例调整”、“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面向社会出租”,可以提升租赁企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合理盈利的预期,减轻租赁企业的运营压力,有效提升租赁企业的参与度,同时设置闲置土地建设项目的最低规模门槛,有利于推进租赁企业规模化发展。
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补缴土地价款
《实施意见》包括了土地、财政、税费、金融、公共服务等支持政策。
具体看,在土地支持政策方面,1.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支持合理利用闲置的公共设施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当独立成栋、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或不少于50套(间)。
3.在职职工超过500人或年产值达亿元的重点产业企业,在符合规划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将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产业园区将部分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筹中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或与工业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涉及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调整的,经综合评估,按程序调整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手续。
4.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两年内无征收计划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鼓励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地铁上盖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
黄卉表示,《实施意见》提供财税、金融等支持,减轻项目的资金压力。租赁行业普遍面临融资困难问题,《实施意见》明确加大信贷支持,支持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提供长期贷款、债权融资,同时支持申请REITs试点,将有望逐步解决重资产模式退出的难题,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供应。
在财政支持政策方面,合肥除了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还将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一定比例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税费等支持政策方面,合肥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在金融支持政策方面,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贷款,在实施房地产贷款管理时予以差别对待。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同时,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凭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实施意见》简化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压缩在40个工作日以内,同时明确房源的“合法身份”。黄卉表示,当前市场上存在着一些非改居的项目,由于物业楼栋的产权问题无法办理审批手续,难以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也就无法享受住房租赁的税收补贴等一系列优惠措施。《实施意见》除提出探索告知承诺方式、合并流程、联合验收制度等简化流程外,还明确了建立项目认定书制度,各区政府负责审查认定,解决了不少非改居类项目的“出生证”的问题,缩减申报审批流程,项目拥有合法身份后,可享受优惠政策,增加企业的积极性。
《实施意见》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符合条件项目涉及整体转让的,须报经市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须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工业项目企业与产业园区管委会联合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涉及转让其部分产权的,产业园区管委会可优先购买。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根据《实施意见》,合肥将成立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建立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和运营管理,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房源发布、准入退出、网签备案、租金缴纳等在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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