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财务管理的法规有哪些

2.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3.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模式是什么

企业财务管理的法规有哪些

银行股金价值评估报告_银行股金价值评估

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体改委 颁布日期 19920606 实施日期 19920101 章名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制试点企业的财务管理,加强财政监督,维护

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按照规定程序

,经批准设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

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审批或备案。 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及各地的实施办法,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

,制定本企业的财务制度,并报主管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条 企业应按财政部规定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审查

、验证,出具报告,方可向外提供。 用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设立的企业,应按规定,公告由注册会

计师签证的财务报告及必要的附注和说明。 第七条 企业应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费用,确保财产的完

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章名 二、资金筹集的管理 第八条 企业设立时,股东可以以货币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

、机器设备或其它物料、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

币形态的资产入股。 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其所占股份不得超过

企业股本总额的20%。特殊情况需高于20%的,应经企业审批部门批

准。 第九条 股东以非货币形态资产入股的,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经注册会计师签证,作为入股各方计算股本或

投资比例的依据。 第十条 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首先应自行清理财产、债权、

债务,然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由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

,界定原有企业净资产的产权。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后均应转给改

组后的企业。 国营企业改组为股份制的,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资产评估

、验证、确认手续,界定国有资产产权。 第十一条 股东权益是指股东对企业净资产的权利。企业的全部资产

减全部负债后的净资产属股东权益,包括股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

、职工集体基金和未分配利润。 第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对投入股本的管理,要据实登记股份的种类、

发行股数、每股面值、认缴、实缴股本的数额,以及其它需要记录的事项

。非因减少资本等特殊情况,不得收购本企业股票,也不得库存本企业已

发行股票。企业需要增加股本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增资手续。 股东投入企业的股本,在企业存续期间不能抽回。 第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超面额发行股票,股东仍按票面金额享受权

益。超面额部分减除股票发行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资本公积,不得作为股

利分配。 第十四条 企业以各种方式借入的资金是企业的负债。偿还期在一年

内的借款是企业的短期负债;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借款是企业的长期负债

。 企业经批准可以发行债券。企业债券是企业按照法定程序,约定在一

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但不享有股利分配权的有价证券。具体发行办法,按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企业不得用应交纳国家的各种税款归还各项借款的本金和

利息。 第十六条 企业借入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其中

高于按人民银行同期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部分,在纳税时应予以

调整。 企业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或者购入无形资产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支出

和外币折合差额,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支付的,计入该项资产原价;在

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后发生的,在企业财务费用中列支。 章名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标

准在1000、1500、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

、运输工具和其他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企业只能在上述标准中选择一

种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报主管财税机关备案。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 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属于企业的主要劳动

资料,应列作固定资产。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超过规定标准,但

更换频繁,易于损坏的,也可报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不列作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固定资产原价的确认

,按《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

中减除。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3%—5%确定。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用直线法和工作量法计算、提取。提取

折旧的范围、折旧方法、折旧率和单位折旧额的计算及折旧年限等,比照

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确定。企业由于特殊原

因需要加速折旧的,在加速30%幅度内,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税

机关批准。 未经批准,改变折旧年限或用其他方法计算折旧的,在纳税时要按

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仍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

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 当月增减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在下一月份相应增减。 第二十二条 企业提取折旧,不得冲减股本,也不另设折旧基金。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可以取预提或待摊办法进行

核算,不另设大修理基金。 大修理费用用预提办法的,其提取数额按预计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和

大修理周期确定。实际发生的大修理费用,超过预提的大修理费用的部分

,可以计入成本、费用,少于预提的大修理费用的部分,冲减当年的成本

、费用。 用待摊办法的,其摊销期限应与大修理周期相同。 大修理费用的核算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报主管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

毁损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批准

后,其净值计入当年损益。企业出售固定资产的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和固

定资产净值后的差额,计入当年损益。 章名 四、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土

地使用权、商誉等。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

,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购进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无形资产按直线法计算摊销。有规定使用年限的

,可以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摊销期限不

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长期投资,是企业以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

其他物料、工业产权等向其他企业投资;向其他企业投出的期限在一年以

上的货币资金;购入的在一年内不能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股票和债券。长

期投资分得的利润、利息、股利,作为投资收益,计入企业的利润总额。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

份的当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企业的筹办费用包括: 1.筹办人员的工资、差旅费、职工培训费等; 2.按面额发行股票企业的发行费用。 章名 五、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的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和原料、材料等存

货的计价,应当以成本价为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按实际成本计价的,可以

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等方法中,任选一种,并在

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

在下一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低值易耗品在领用后,可以取一次摊销、五五摊销或

分期摊销等方法。具体核算办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在财务情况

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章名 六、成本、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有关生产、经营的各项耗费,都应该计入企业的成

本和费用。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材料、备

品备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固

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和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按国家规定列入成

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和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基金;以及为

组织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 第三十四条 下列各项,不得列为企业的成本、费用: 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2.无形资产的购入支出; 3.归还固定资产投资借款的本金和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借

款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 4.在职工基金中开支的费; 5.对股东发放的股利; 6.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当本着“必需

、合理、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由董事会批准,按不高于以下限额,

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 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

;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 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

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

务收入总额的5‰。 第三十六条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逐年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3‰

—5‰提取坏帐准备,计入管理费用。 当年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已经确认的坏帐以后如果

收回,应计入坏帐准备。 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坏帐损失,是指下列应收而不能收回的款项: 1.因债务人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清偿后,确实无法追还

的部分; 2.因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

收回的部分; 3.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 企业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报董事会批准后,

作为坏帐损失。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向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报送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

额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按不超过当地全民所

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平均水平110%的范围内,核定企业的计税工资

标准。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其超过部分在缴

纳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九条 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基金

,列入成本费用。职工基金的使用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工会经费,在管理费

用中列支。工会经费由本企业的工会按照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

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

,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职工待业保险金,列入管理费用

。 第四十三条 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

用、财务费用以及商业企业的进货费用,应单独核算,不计入成本之内,

直接从营业收入中扣除。 管理费用包括:由企业统一负担的经费支出(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

工资、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

)、工会经费、董事会费、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费、咨询费、诉讼费、

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

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开发费、提取的坏帐准备等。 销售费用包括:在销售商品、产品以及提供劳务中发生的应由企业负

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代销手续费和广告费,

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产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提取的职工

基金、业务费等。 财务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和银行手续费等。 商业企业的进货费用包括在进货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企业负担的运输

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

费等。 章名 七、利润和利润分配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的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投资收益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 企业的营业利润是企业的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和有关费

用后的余额。包括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 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

项收入和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收益、罚款

净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各项滞纳

金和罚款支出、非常损失、职工劳动保险费支出等。其中滞纳金和罚款支

出应在纳税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五条 企业利润总额小于零的,为亏损。 企业的亏损按国家税法规定可以由下一年度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前抵

补;超过用所得税前利润抵补年限仍未补足的亏损,用企业的税后利润弥

补;发生特大亏损,税后利润仍不足抵补的,经股东会批准,由企业的盈

余公积金抵补。 第四十六条 企业当年的利润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超过本规定有

关列支标准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在纳税时要予以调整。 第四十七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如下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公益金; 4.支付优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6.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四十八条 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类: 1.盈余公积金。分为以下两种: (1)法定盈余公积金。企业必须按当年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

可不再提取。 (2)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提取。 2.资本公积金。下列款项应列入资本公积金: (1)股票超面额发行所得的净溢价额; (2)接受赠予;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列入的其他款项。 第四十九条 公积金可用于下列各项: 1.弥补亏损,企业可使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 2.转增股本。企业经股东会决议,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可将公积金

转为股本,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发给新股。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

,以转增后留存企业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五十条 公益金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 第五十一条 企业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

益金前,不得分配股利。 第五十二条 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企业为维护股票

信誉,在已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按不超过股票

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

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放股利可取下列形式: 1.现金; 2.在按法定程序办理了增资手续后,可以发放股票。 章名 八、终止与清算 第五十四条 企业因营业期满或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及其

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应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

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

债务的处理办法;按照董事会通过的清算方案,处理财产,向股东收取已

认未缴的股金,清算纳税,索回债权、清偿债务,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 第五十六条 企业办理清算发生的费用应从现有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然后再按规定顺序进行清偿。清算终了,清算收入减去清算费用和清算损

失,以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应当视同利润,依照税法规定,缴

纳所得税。 第五十七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下列规定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剩余财产,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按投资各方的出

资比例进行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的剩余财产,先按优先股股份的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

,对优先股股东分配后仍有剩余财产时,再按普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

。 当剩余财产不足偿还优先股全部股金时,按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

配。 第五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

查,方为有效。 章名 九、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二)合作社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三)合作社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合作社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合作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合作社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四)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本社成员和非本社成员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合作社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

(五)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

合作社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六)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购与付款业务。应当在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购、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购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七)合作社的存货包括、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工业产成品、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物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等计价;受托代购商品视同购入的物资计价;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按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委托加工物资验收入库时,按照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加上实际支付的全部费用计价;受托代销商品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出售受托代销商品时,实际收到的价款大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收入,实际收到的价款小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支出;委托代销商品按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出售的出库存货成本的确定,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合作社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

(八)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存货入库时,保管员清点验收入库,填写入库单;出库时,由保管员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批准后的出库单出库。

(九)合作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

(十)合作社的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

以实物资产(含牲畜和林木)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计价。

合作社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其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必须真实、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实物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合作社对外投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十一)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由理事会提交成员大会决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成员大会的决策意见。

合作社应当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合作社应当对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要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各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要由专人管理。

(十三)合作社的农业资产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

农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农业资产按照购买价及相关税费等计价;幼畜及育肥畜的饲养费用、经济林木投产前的培植费用、非经济林木郁闭前的培植费用按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产役畜、经济林木投产后,应将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直线法分期摊销,预计净残值率按照产役畜、经济林木成本的5%确定,已提足折耗但未处理仍继续使用的产役畜、经济林木不再摊销;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合作社其他农业资产,可比照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的计价原则处理。

(十四)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合作社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应列作合作社的固定资产。

(十五)合作社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2.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的决算价计价。

3.接受捐赠的全新固定资产,应按所列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凭据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或双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造、扩建工程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十六)合作社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按实际消耗的支出或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

(十七)合作社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合作社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除外。

合作社当月或当季度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或当季度不提折旧,从下月或下季度起计提折旧;当月或当季度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或当季度照提折旧,从下月或下季度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十八)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

固定资产变卖和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变卖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十九)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之后,计入其他支出。

(二十)合作社的无形资产是指合作社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并从使用之日起,按照不超过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计入其他支出。

(二十一)每年年度终了,合作社应当对应收款项、存货、对外投资、农业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各项资产,应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予以披露。这些资产包括:1.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2.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3.无法收回的对外投资; 4.死亡毁损的农业资产;5.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固定资产;6.毁损和报废的在建工程;7.注销和无效的无形资产。

(二十二)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与资产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二十三)合作社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等。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专项应付款等。

合作社的负债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价,利息支出计入其他支出。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其他收入。

(二十四)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合作社应当对借款业务按章程规定进行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合作社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合作社应当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二十五)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等。

(二十六)合作社对成员入社投入的资产要按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合作社收到成员入社投入的资产,应按双方确认的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按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入股金,双方确认的价值与按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接受他人捐赠、用途不受限制或已按约定使用的资产计入专项基金。

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计入盈余公积。

(二十七)合作社的生产成本是指合作社直接组织生产或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

(二十八)合作社的经营收入是指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销售合作社自己生产的产品、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合作社一般应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服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

合作社的其他收入是指除经营收入以外的收入。

(二十九)合作社的经营支出是指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发生的实际支出,以及因销售合作社自己生产的产品、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活动发生的实际成本。

管理费用是指合作社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业务招待费、无形资产摊销等。

其他支出是指合作社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以外的支出。

(三十)合作社的本年盈余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本年盈余=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投资收益是指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等。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

(三十一)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真实完整地登记成员个人账户。

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模式是什么

一、集约化管理是农村信用社的立身之本 信用社属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目前,相当一部分机构没有一套完整的科学经营管理机制,责权利关系不清晰,工作效率低下,影响着自身业务的开展和实力的扩大。为此,必须建立目标明确、制度健全、分工合理、运作有效的集约化管理机制。 1、必须具有正确的业务经营目标和经营方针。一是以国家产业为导向,努力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二是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盈利,实现企业效益提高。三是使社员的收入得到极大的提高。管理人员要根据上述的总体目标,确定时期目标、部门目标、业务目标,确保各部门活动在数量上和时间上相互协调、先后衔接,在质量上相互一致,达到目标明确、运作有效的目的。 2、必须建立完整的目标管理网络体系。对各部门的经营目标.及相应的费用指标按时期、性质进行细分量化,落实到相应科室和个人。建立责任制度,使每个人都明确自已的责任和义务,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约束机制,使责任人在完成目标过程中做到合理、合规、合法,增强部门间协作,保证企业资金安全。 3、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和奖惩办法。把目标任务当做一项重要指标按月对责任人进行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与职工、效益工资挂钩,充分调动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小核算体系是提高农村信用社经济效益的关键 小核算体系是指对投资建设、资金运作、增人设点进行成本核算。目前,信用社业务经营中普遍在存在重规模不重效益、重投入不重产出等问题,经济效益不佳。因此,必须多方取措施改变这种局面。 1、对存量资产进行认真全面的清理。对资产占用形态要进行实事求是的核定,以落实债权。对不良要动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加大回收力度。通过资产存量清理评估,以资产实际占用形态和现实价值进行核算,促进效益增加。 2、加强资产增量核算。认真落实审贷分离制度,严格投量、投向、审批程序。根据资金成本和可能损失的机率,择优发放,防止风险前清后增的恶性循环,使企业经济效益得到根本转变。 3、科学确定业务发展规模。信用社发展业务规模应体现效益与规模并重的原则。最佳的规模应当是在考虑效益、风险、管理水平、区域资金总量等基础上的最大规模。在效益不佳、风险大、管理水平不适应的情况下,应根据每个机构的经营情况,加强核算,适当缩小和保持原有规模。  三、多元化组合是农村信用社防范风险的法宝 由于长期受经济环境的制约,信用社的资金来源渠道和资金运用投向严重单一化,造成筹资成本高、资产风险大、经营难度大,难与其它银行展开竞争。信用社要想健康发展,就必须改变资产结构,实现资产负债多元化组合。  1、积极调整负债结构,重点是优化存款结构。一是加大对公存款力度,有效降低资金成本;二是积极开拓客户市场,选择一些机制新、效益好、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客户作为服务对象;三是大力开拓资本市场,有地吸收股金,提高资本充足率,壮大资金实力。 2、积极改变资产结构,实现资产多元化。信用社的资金使用要包括短中长期、信托、拆借租赁、购买企业债券等,合理确定各种资产比例,提高收益资产比重,以降低风险,提高资产安全性和效益性。 四、高质量服务是农村信用社拓展业务的基本手段 信用社要增加市场份额,提高竟争能力,增强发展后劲,就必须提高服质量。 1、提高人员素质,丰富服务内涵。目前,信用社职工队伍从整体上缺乏专业理论知识,素质较低。因此,要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提高自身竞争力就必须一要以德才兼备为标准招考、选调、聘用人员,严把进人关;二是信用社主任的任免应改变由主管部门任命为聘用制。三是加强在职人员培训,要从政治、文化、业务、技术管理、法律等全方位施加压力开展培训工作,为信用社业务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2、加大科技投入,改进服务手段。金融电子化是银行业业务发展的必然趋势,信用社必须在这方面加大科技投入,加快电子化步伐建设,提高电子化服务手段。同时,由于电子化建设投入大,设备更新快,信用社应根据自身经济实力,量力而行,做到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和现实可行性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