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汇报(2)

2.国家颁布的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有哪些?请罗列,谢谢

3.国家颁布的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有哪些

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出让金标准

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汇报(2)

延边州土地出让金价格-延吉市土地出让金按照什么标准收

 1、县域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差异较大。一是经费投入差异大。延边尊师重教,素有?教育之乡?的美誉。但是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县域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导致了我州县域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差异较大。8个县(市)仅在两项教育费附加方面就存在很大差异。比如,2014年延吉市两项收入是19901万元,而安图县仅有689万元;土地出让金收入计提的教育资金延吉市生均达到2000元,安图县仅有500元。收入的差距直接导致教育投入的差距,造成教育资源的不平衡。二是生均教育资源差异大。国家和省都对学校班级数和班额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诸多原因,超大校、超大班现象依然存在。这一问题延吉市尤为严重,按照国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验收标准,全市有1所初中和12所小学存在超规模办学现象,共超出班级189个;5所初中和8所小学存在超班额现象,超班额班级共计285个,其中小学最大班额66人,初中最大班额达到71人。

 2、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成为影响县(市)申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瓶颈。从2015年起,全州八个县(市)陆续接受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评估验收,验收标准中有一项一票否决的指标就是《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都明确规定的?三个增长?。即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经费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平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近三年,我州各县(市)?三个增长?的基本情况是:2012年延吉、汪清、安图3个县(市)未完全实现?三个增长?;2013年八个县(市)均未完全实现?三个增长?;2014年延吉市未完全实现?三个增长?。总体原因是受国家大环境、大气候影响,2012年国家为了实现教育支出占GDP4%的目标,加大了教育项目投入力度(薄弱校及操场改造、新建改建食堂宿舍及教师周转房、实施营养餐、加强教育信息化、提高公用经费标准等),教育经费猛增。2013年国家投资项目减少,同时国家加强了财政管理,要求报实数据,挤出水分,导致教育投入资金减少和数据上的调整,八个县(市)教育投入均未实现?第一个增长?,势必会影响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的申报和验收工作。

 3、城乡间师资力量失衡矛盾比较严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说到底就是实现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重点是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核心是教学质量。目前我州农村学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教学质量差是个共性问题。主要原因:一是起点低。我州农村学校大部分教师学历不高,培训经费不足,外出学习进修机会少,教师素质提升缓慢。二是招聘难。受工资福利待遇及聘用体制所限,正规院校的毕业生不愿意到农村任教,招不到我们需要的学科师资。现有的聘用体制又不够灵活,造成教师补充不及时,使得许多农村学校的教师不得不跨学科跨学年兼课,课时多,任务重,影响了教学质量,直接引发了?择校热?,造成部分城市和乡镇中心学校超规模、超班额现象。三是留不住。农村学校大多地处偏远,交通不发达,文化娱乐设施有限,医疗保健差,骨干教师特别是年轻教师纷纷通过各种关系和渠道向城市流动,使得本来就薄弱的农村教师队伍更显人才匮乏。

 4,教师队伍结构性缺编现象突出。全州教师队伍存在一个怪现象,随着学龄人口的减少、农村中小学撤并,企业学校归属地方等原因,全州教育系统全口径超编,但部分县市教育系统空编又很多,有的空编多达二、三百人,上报招聘计划得不到足额获批,很多学校出现空编现象,尤其是朝鲜族农村学校的音、体、美、英、心理、计算机等学科的专业教师严重缺乏。究其原因,首先是招不来。由于我州总体经济欠发达,基层教师工资低待遇差,一些专业院校毕业大学生不愿意到农村任教。其次是考不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凡参加教师公开招聘的考生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获取教师资格证就必须通过通用知识的考试,而这恰恰是音体美等专业毕业生的短板,他们很难通过笔试,致使音、体、美、英、心理等个别学科教师招不进来,造成教师队伍结构性缺编问题严重。

 5,职称评聘问题矛盾突出。职称评聘本是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的重要举措,但现行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制度由于受学校岗位的限制,评聘所带来的问题和弊端逐渐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高级职称指数少。目前教师职称评聘实行评聘结合,只有评上聘上了,才能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但过去实行的是评聘分开,造成现在学校积压大量已评未聘教师,相当一部分直到退休也聘不上高级职称,享受不到相应的工资待遇。二是延迟退休带来的新问题。今年发文规定:女性高级教师原则上60周岁退休。这一规定的出台,造成了教育系统职称评聘的新矛盾。女性高级教师延迟退休,使本来就不多的高级职称岗位周转频率更加缓慢,很多长期扎根于农村一线的教师,临近退休还未享受到一级教师的待遇。严重挫伤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影响到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推进我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建议

 为推动我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整体水平的提高,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投入力度,确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顺利推进。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办公厅《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州及县(市)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实施办法,把准支持重点,因地制宜提出符合我州农村实际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二是依法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内一些教育先进的自治州都出台并落实了相关的条例、规划、实施意见等,从法规及政策层面上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我州也出台了这样的相关政策,重要的是如何加大落实的力度,不断充实和完善有关政策的内容。特别是要依法保证必须用于教育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出让金计提的教育资金和农村转移支付用于教育的部分按时足额到位;要依法保障实现?三个增长?;要根据本地实际单列资金专项用于农村教育,同时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加强农村薄弱学校改造及教育教学设施建设。三是建立以?省(州)为主?的经费保障制度。核定义务教育阶段农村教师的基本工资标准,以省州财政统筹为基础,采取省州财政?分项目、按比例?的方法,构建农村教师工资增长的长效保障机制,切实提高经济欠发达县(市)农村教师的工资待遇;适当提高教师绩效工资,制定统一的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办法;落实农村教师应享受的保险、住房等各项待遇。

 2、因地制宜多模式办学,促进义务教育质量均衡发展。一是认真实施?大学区管理?办学。县(市)教育部门牵头,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遵循强校引领、资源共享、校际联动、均衡发展的目标,制定完善《大学区管理实施方案》,科学规划学区,实现教育资源区域共享,逐步缩小校际差距。二是实行集中办学。我州农村生源逐年减少,全州在校学生数少于100人的学校(含教学点)有164个,有的学校只有几名学生,老师甚至比学生多。如和龙东城学校现有学生12名,在编教师42名;安图县亮兵镇新胜教学点有学生7名,教师9名。针对我州农村生源逐年减少的实际问题,在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都能接受义务教育的前提下,根据各乡镇的实际情况,采取乡镇集中、分片集中、办寄宿制中小学等集中办学模式,整合优势资源,有效提高农村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三是加快学校新建和整合力度。延吉市、敦化市、珲春市根据超大班、超大校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市布局尽早规划建设新学校,扩大教育资源,有效缓解?两超?问题。同时鼓励扶持高端、优质的民办学校发展,以满足学生不同层次的需要。

 3、理顺教师队伍建设机制,推动城乡师资融合发展。一是改革教师编制管理制度。现有的以学校为单位的编制管理模式不够灵活,束缚了教师校际间的流动,建议建立?县管局聘校用?的管理体制,打破教师?学校人?身份束缚,使教师成为?系统人?,由教育局统一调配,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合理流动,实现教师优质资源的共享和均衡配置。二是改革教师职称评聘办法。人社局、教育局联合出台职称动态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评聘管理细则,强化对学校职称评聘的监督,转变职称终身制的做法。三是改革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校长双向选择上岗制度?,选拔骨干教师到农村薄弱学校担任校长,担任大学区区长,建立优秀校长和业务骨干教师培养、使用和交流平台,发挥优质资源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教育资源、教育理念的融合发展。

 4、拓宽教师补充渠道,持续优化教师结构。一是创新招聘办法。借鉴外地的做法,对于应聘人员的笔试和面试的考核人员主要由所聘学校的教师和教育部门的人员组成。加大录用教师学校的话语权,从而保证了录用高质量教师的入口关,使其更具专业性和实用性。同时,协调上级有关部门,改教师招聘一年一次为一年两次,调整招聘时间,避免新老教师衔接出现空挡;适当放低音体美等院校毕业生报考教师资格证的门槛,科学设置招考内容,提高专业课比重,通用知识成绩作为参考,有计划补充紧缺学科教师;积极向上争取政策,取消朝鲜族考生应试语言和文字必须用汉语的硬性规定,为朝鲜族考生提供更多公平和均等的录用机会。二是扩大免费师范生报考规模。积极协调延边大学,根据我州农村教师岗位需求,适当降低州内特别是农村免费师范生录取分数线,定向培养?一专多能?的乡村教师,补充乡村教师的不足。三是不断扩大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实施规模,适时提高特岗教师工资补助标准,不断创新农村教师激励机制,让优秀教师?下得去,留得住?。建议制定出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鼓励教师终身从教奖励办法》。本着注重基层、注重绩效、注重连续、构建激励机制等原则。对那些长期坚守在教学一线、农村基层学校、工作业绩突出的教师在医疗、工作奖励、节日慰问金等方面全方位提高标准;对教龄满三十年的教师退休时要给予一次性重奖,切实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教师和教育的浓厚氛围。

 5、强化政策措施落实,保障学生全面健康发展。一是进一步深化课程改革。优化教学过程,建立学校、家庭、社区联运机制,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注重学生自主发展、自由发展、个性发展,努力实现义务教育学生?减负增效?。二是加强基础性服务工作。强化相关课程的基础性作用,做好校本课程的研发、利用,丰富?第二课堂?内容,加强社会实践活动的实效性,发挥?体教结合?、?医教结合?等优势,持续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配合?大学区?管理、集中办学等,根据需要建设管理好学生宿舍、食堂,配齐通勤车等,为农村学生提供就学方便条件。三是强化特殊群体的服务。教育、民政、残联、妇联、共青团、关工委、社区等部门加强协调与配合,定期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困难学生的普查和数据统计工作,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弱势群体学生享受到公平教育,保证各项补助政策落实到位。努力改善特教学校办学条件,让重度残疾学生尽可能接受在校教育;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不能到校就读的残疾孩子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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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

(一)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和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列)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实际工作中比照有关政策措施予以照顾。

二、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

(二)提高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中央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建设国债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在坚持贷款原则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安排西部地区的项目,争取提高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

(三)对国家新安排的西部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投资主要由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以及企业自筹资金解决,不留资金缺口,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收费减免等方面积极配合。要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关系西部开发全局的重大工程,如“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青藏铁路、公路国道主干线、水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等。

(四)中央将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西部开发的专项资金,支持西部开发的重点项目。铁道、交通、水利、农业、林业、信息产业等部门在安排建设资金时,要继续提高用于西部地区重点项目的比重。

三、优先安排建设项目

(五)以科学规划为指导,发挥计划和市场两种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作用,在西部地区优先布局一些建设项目,包括:水利、公路、铁路、机场、管道、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特色农业发展,水电、优质煤炭、石油、天然气、铜、铝、钾、磷等优势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特色旅游业发展,特色高新技术及军转民技术产业化。

四、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六)加大对西部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指民族自治区、享受民族自治区同等待遇的省和非民族省份的民族自治州)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力度。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加,中央财政逐步加大对西部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一般性转移支付以各地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作为计算的依据,按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客观因素计算标准收入和支出,采用统一公式,不受主观因素影响。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面,对民族地区给予适度倾斜。从2000年起,中央财政安排一部分财力,专项用于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

(七)中央对地方专项资金补助向西部地区倾斜。加大对西部地区农业科技发展、旱作农业、节水农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农业病虫害防治和救助等方面的投入力度。支持在西北地区开展空中云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对水土条件和沙尘暴进行监测、预测。加大对西部地区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力度,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促进产业化经营;有选择地建设现代化农业示范区和科技示范区。从2001年起,根据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减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地方配套比例,增加对土地治理的投入。对西部地区财政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因执行1999年出台的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城镇低收入居民收入政策而增加的支出,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额根据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人数、月人均工资和离退休费增加额及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确定。中央补助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教育、科技、卫生、政法、文化、文物等专项资金补助的分配,也要向西部地区倾斜。

(八)中央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西部贫困地区。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加,逐步加大对西部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扶贫资金投入力度,主要用于贫困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种植和养殖业、农村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与培训等。

(九)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在安排基建投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对地方财政减收补助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基建投资包括封山育林育草、飞播造林、人工造林和种苗设施建设补助等。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包括森林管护事业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补助和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费补助。对因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影响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补助。对森工企业因木材产量调减造成无力偿还的银行债务实行先停息挂账,然后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通过冲销呆坏账等方式予以解决。

(十)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国家按长江上游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50公斤、黄河上中游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00公斤粮食(原粮)的标准,在一定时期内向退耕户无偿提供粮食,补助粮食的价款(每公斤原粮1.4元)由中央财政承担,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同时,国家给予退耕户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按退耕面积每亩每年20元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国家向退耕户提供种苗费补助,补助标准按退耕还林还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面积每亩50元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基建投资安排。对因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影响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由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补助。另外,要积极支持防沙治沙工作。

(十一)对在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过程中,因改革而造成乡镇财政困难,自身无法克服的,中央财政将按照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适当给予补助。

五、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十二)加大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重点支持铁路、主干线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等大中型交通、能源项目建设。对投资大、建设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还贷能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其中,国家开发银行对高速公路项目,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40%和统借统还的条件下,贷款期限可放宽至18年(含宽限期,下同);对水电项目,贷款期限可放宽至25年;对“西电东送”非水电项目,贷款额超过3亿元的,贷款期限一般可放宽至18年,最长可放宽至20年;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期限可放宽至10年;对其他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放宽至15年。

(十三)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继续办好农村电网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创造条件逐步将收费权质押贷款范围扩大到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对具有一定还贷能力的水利开发项目和城市环保项目(如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探索逐步开办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业务。

(十四)增加农业、生态建设的信贷投入。对西部特色农业、节水农业、生态农业发展在信贷方面给予支持,扶持一批有发展前景、带动作用强、以公司加农户为经营方式的龙头企业。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扩大农户小额贷款,对确有还贷能力的可以发放信用贷款。有选择地增加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贷款投入。配合退耕还林还草、封山绿化等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对一些有还贷能力的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林、山野菜、中药材开发以及个体苗圃等项目,增加信贷投入。

(十五)运用信贷杠杆支持经济结构及产业结构调整。支持电力、天然气、旅游和生物资源合理开发等西部优势产业发展,对贷款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可以由商业银行总行直贷解决,贷款不纳入当地分行存贷比或限额考核范围。西部地区农村电网改造贷款,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统一安排贷款计划和资金。同时,对西部地区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也要给予信贷支持。

六、大力改善投资软环境

(十六)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关政策,深化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制度创新。除关系国家命脉和安全的企业由国家控股外,鼓励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相互参股等多种形式,依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企业要依法建立董事会、监事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建立分工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和监督体制,使国有资产出资人尽快到位,强化国有资产经营主体的外部监督。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逐步形成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新机制。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组织管理体系、政策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实际工作中加大对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扭亏脱困、改组改造的支持力度。

(十七)积极引导西部地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鼓励东、中部企业和个人到西部地区投资。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进入。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

(十八)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除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其项目建议书,企业在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后,自主决定是否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十九)认真遵照执行中央关于引进外资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努力优化外商投资的地区布局,鼓励外商向西部地区投资。合理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除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外商投资项目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在西部地区投资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开工报告不再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逐步简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程序。

(二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在改善投资软环境上下功夫,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经济法制。实行政企分开,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办事程序,清理和废止不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要求的规章制度。确需各级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实行便捷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加强仲裁机制建设,及时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一)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上述各类企业主营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二十三)对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十四)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二十五)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审批程序按照《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

八、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二十六)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鼓励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二十七)对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坡耕地较多的地区,为保护当地粮食生产能力,在不影响生态建设的前提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将部分已经过多年整治、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坡度为15度至25度之间的耕地划定为基本农田,也可以将部分配套设施较好的新开发整理的耕地划定为基本农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基本农田种植业生产格局,发展经济作物,但不得破坏耕作条件。土地整理项目应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使保护区内有效耕地面积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增加国家对西部地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投入。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缴中央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原则上通过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全额下拨。把未利用土地开发成草地、园地,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可折抵补充耕地指标,按耕地加以保护和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在保证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其耕地开垦费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二十八)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减少审批环节,及时提供并保障经济建设用地。需报批准的建设用地,在用地报批阶段,政府主管部门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耕地占补平衡和征地补偿安置能否落实。报批资料可以根据审查的内容相应简化。征地补偿安置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防止各种搭车收费,同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可以免缴土地补偿费。建设项目用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鼓励以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地。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经批准,可以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九、实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二十九)在国土资源调查计划中,优先安排西部地区的调查评价项目,工作经费向西部地区倾斜。重点安排西部地区重要矿产资源集中区、国家紧缺矿产和地下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以及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地区的基础地质工作。

(三十)在西部地区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国有矿山企业或地勘单位的国家资本;勘查或开采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富铁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铜、镍、金、银、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在国家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地区和重点开发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勘查接替资源的;国有矿山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对外合营时,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入股的;国有矿山企业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

(三十一)在西部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铀、富铁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铜、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运用新技术、新办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的矿产资源开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三十二)探矿权人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可依法获得采矿权。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三十三)积极培育矿业权市场,促进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出让和转让。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包括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除采取依法申请批准方式外,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其他方式出让矿业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也可以按有关规定出租、抵押探矿权、采矿权。

(三十四)对于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除享受国家已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对于外商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在中外合营方式中,中方以探矿权、采矿权入股的,其探矿权、采矿权应按规定依法评估确认,合理作价,由中方提供相关的地质成果资料。

十、运用价格和收费机制进行调节

(三十五)深化价格改革,进一步提高市场调节价格的比重。西部地区部分铁路运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航空支线实行浮动票价政策。列入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民族药价格,委托产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三十六)调整电价和水价,推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改革。积极疏导西部电网电价矛盾,单独核定西部地区各电网输配电费用,鼓励电力生产企业与用户直接签订购电合同,降低用户电费负担;适当降低东西部地区之间骨干电网联络线的输电费用,鼓励“西电东送”。在统筹考虑合理开发与承受能力的前提下,优先调整西北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维护成本开支得到合理补偿。西部地区城市已建成污水处理厂而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开征的可根据当地居民的承受能力,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逐步提高收费标准。西部地区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出台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三十七)对西部地区新建铁路和铁路支线实行特殊运价。根据确定的新路新价政策,对西部地区新建铁路可以按照偿还贷款本息、补偿合理经营成本的原则,核定新线特殊运价,以保证西部地区新建铁路按期偿还建设贷款,维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西部地区铁路建设。进一步研究西部地区新建铁路特殊运价与全路统一运价之间差价的补偿方式。对西部地区铁路支线实行支线特殊运价。由主管部门制定支线特殊运价的定价原则,具体价格水平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确定;对具备条件的西部支线,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赋予铁路运输企业一定的价格自主权。

十一、扩大外商投资领域

(三十八)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能源、市政公用、环保等基础产业或基础设施建设,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享受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国家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和条件变化,及时补充、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及有关措施,扩大西部地区对外开放。

(三十九)扩大西部地区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将外商对银行、商业零售企业投资的试点扩大到西部地区中心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将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试点扩大到西部地区中心城市,并在中外双方的资格条件上比东部地区适当放宽。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在法律和有关协议的框架内,优先考虑西部地区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要求。对外资保险公司申请到西部地区设立经营机构的给予优先许可,对外商在西部地区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和合资保险经纪公司予以优先考虑。对西部地区兴办中外合资旅行社,在资质审查与项目审批方面适当放宽标准。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的承诺和有关规定,允许外国会计公司(事务所)在西部地区兴办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一时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允许其在西部地区设立成员所,鼓励现有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在西部地区设立分所。在条件成熟时,可以优先在西部地区兴办中外合作律师事务所。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与相关服务、设计服务企业并允许外商控股,逐步允许在建筑与相关服务、设计服务、工程服务、城市规划服务领域设立外资企业。逐步允许外商在中外合资铁路货运企业、中外合资道路货运企业中控股,在铁路货运、道路货运领域设立外资企业。

十二、拓宽利用外资渠道

(四十)要制定适用于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上市,内资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外商投资,以中外合资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方式吸引外商投资等管理办法。

(四十一)用好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用于西部地区教育、卫生、扶贫、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积极争取国际多边、双边赠款,优先安排西部地区项目。及时向西部地区介绍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政府对华提供优惠贷款和无偿援助的管理模式、申请程序及重点领域。帮助西部地区培养无偿援助项目管理人员,完善项目管理,增加项目管理的透明度,确保西部地区及时获得有关信息。优先支持对西部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长远意义的环保、农业开发、基础教育、卫生、水利等领域的项目。

十三、放宽利用外资有关条件

(四十二)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视不同行业适当放宽对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比东部地区延长10年;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元,比东部地区降低2000万元。在华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向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四十三)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放宽到中方出资比例的120%,外商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外商具有良好信誉、贷款用于购买项目所需的国产设备材料及支付国内工程承包费用的,国内银行向其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由银行独立评估,自主确定。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

(四十四)对西部地区利用国外优惠贷款建设的一些项目,允许适当提高项目总投资中利用国外优惠贷款的比例。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扶贫开发等领域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偿还能力,从一般要求国外优惠贷款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提高到最高可达70%,有限制采购采件或贷款机构对贷款比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加强利用国外优惠贷款规划与国家西部地区投资计划的衔接,对西部开发的重点外资项目,国家在资金上给予支持。

十四、大力发展对外经济贸易

(四十五)进一步放宽西部地区企业对外贸易经营权和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标准。降低西部地区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标准,注册资金由300万元调整到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资金由200万元调整到100万元。私营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标准,按国有、集体生产企业的条件、标准和办法办理。西部地区外贸企业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的标准,调整为上年进出口总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出口额达到3000万美元。在未设立外经窗口公司的地(市),可由该地(市)成立一家国有窗口公司,或指定一家国有外经贸公司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国家颁布的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有哪些

 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73号

成文日期:2001-09-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西部开发办 2001年8月28日)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高瞻远瞩、总揽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根据《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西部开发办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了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一、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

(一)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和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列)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实际工作中比照有关政策措施予以照顾.

二、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

(二)提高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中央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建设国债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在坚持贷款原则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安排西部地区的项目,争取提高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

(三)对国家新安排的西部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投资主要由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以及企业自筹资金解决,不留资金缺口,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收费减免等方面积极配合.要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关系西部开发全局的重大工程,如“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青藏铁路、公路国道主干线、水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等.

(四)中央将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西部开发的专项资金,支持西部开发的重点项目.铁道、交通、水利、农业、林业、信息产业等部门在安排建设资金时,要继续提高用于西部地区重点项目的比重.

三、优先安排建设项目

(五)以科学规划为指导,发挥计划和市场两种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作用,在西部地区优先布局一些建设项目,包括:水利、公路、铁路、机场、管道、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特色农业发展,水电、优质煤炭、石油、天然气、铜、铝、钾、磷等优势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特色旅游业发展,特色高新技术及军转民技术产业化.

四、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六)加大对西部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指民族自治区、享受民族自治区同等待遇的省和非民族省份的民族自治州)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力度.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加,中央财政逐步加大对西部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一般性转移支付以各地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作为计算的依据,按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客观因素计算标准收入和支出,采用统一公式,不受主观因素影响.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面,对民族地区给予适度倾斜.从2000年起,中央财政安排一部分财力,专项用于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

(七)中央对地方专项资金补助向西部地区倾斜.加大对西部地区农业科技发展、旱作农业、节水农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农业病虫害防治和救助等方面的投入力度.支持在西北地区开展空中云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对水土条件和沙尘暴进行监测、预测.加大对西部地区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力度,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促进产业化经营;有选择地建设现代化农业示范区和科技示范区.从2001年起,根据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减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地方配套比例,增加对土地治理的投入.对西部地区财政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因执行1999年出台的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城镇低收入居民收入政策而增加的支出,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额根据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人数、月人均工资和离退休费增加额及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确定.中央补助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教育、科技、卫生、政法、文化、文物等专项资金补助的分配,也要向西部地区倾斜.

(八)中央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西部贫困地区.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加,逐步加大对西部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扶贫资金投入力度,主要用于贫困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种植和养殖业、农村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与培训等.

(九)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在安排基建投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对地方财政减收补助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基建投资包括封山育林育草、飞播造林、人工造林和种苗设施建设补助等.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包括森林管护事业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补助和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费补助.对因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影响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补助.对森工企业因木材产量调减造成无力偿还的银行债务实行先停息挂账,然后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通过冲销呆坏账等方式予以解决.

(十)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国家按长江上游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50公斤、黄河上中游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00公斤粮食(原粮)的标准,在一定时期内向退耕户无偿提供粮食,补助粮食的价款(每公斤原粮1.4元)由中央财政承担,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同时,国家给予退耕户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按退耕面积每亩每年20元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国家向退耕户提供种苗费补助,补助标准按退耕还林还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面积每亩50元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基建投资安排.对因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影响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由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补助.另外,要积极支持防沙治沙工作.

(十一)对在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过程中,因改革而造成乡镇财政困难,自身无法克服的,中央财政将按照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适当给予补助.

五、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十二)加大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重点支持铁路、主干线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等大中型交通、能源项目建设.对投资大、建设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还贷能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其中,国家开发银行对高速公路项目,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40%和统借统还的条件下,贷款期限可放宽至18年(含宽限期,下同);对水电项目,贷款期限可放宽至25年;对“西电东送”非水电项目,贷款额超过3亿元的,贷款期限一般可放宽至18年,最长可放宽至20年;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期限可放宽至10年;对其他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放宽至15年.

(十三)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继续办好农村电网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创造条件逐步将收费权质押贷款范围扩大到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对具有一定还贷能力的水利开发项目和城市环保项目(如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探索逐步开办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业务.

(十四)增加农业、生态建设的信贷投入.对西部特色农业、节水农业、生态农业发展在信贷方面给予支持,扶持一批有发展前景、带动作用强、以公司加农户为经营方式的龙头企业.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扩大农户小额贷款,对确有还贷能力的可以发放信用贷款.有选择地增加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贷款投入.配合退耕还林还草、封山绿化等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对一些有还贷能力的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林、山野菜、中药材开发以及个体苗圃等项目,增加信贷投入.

(十五)运用信贷杠杆支持经济结构及产业结构调整.支持电力、天然气、旅游和生物资源合理开发等西部优势产业发展,对贷款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可以由商业银行总行直贷解决,贷款不纳入当地分行存贷比或限额考核范围.西部地区农村电网改造贷款,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统一安排贷款计划和资金.同时,对西部地区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也要给予信贷支持.

六、大力改善投资软环境

(十六)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关政策,深化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制度创新.除关系国家命脉和安全的企业由国家控股外,鼓励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相互参股等多种形式,依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企业要依法建立董事会、监事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建立分工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和监督体制,使国有资产出资人尽快到位,强化国有资产经营主体的外部监督.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逐步形成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新机制.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组织管理体系、政策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实际工作中加大对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扭亏脱困、改组改造的支持力度.

(十七)积极引导西部地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鼓励东、中部企业和个人到西部地区投资.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进入.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

(十八)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除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其项目建议书,企业在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后,自主决定是否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十九)认真遵照执行中央关于引进外资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努力优化外商投资的地区布局,鼓励外商向西部地区投资.合理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除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外商投资项目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在西部地区投资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开工报告不再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逐步简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程序.

(二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在改善投资软环境上下功夫,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经济法制.实行政企分开,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办事程序,清理和废止不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要求的规章制度.确需各级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实行便捷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加强仲裁机制建设,及时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一)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上述各类企业主营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二十三)对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十四)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二十五)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审批程序按照《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

八、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二十六)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鼓励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二十七)对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坡耕地较多的地区,为保护当地粮食生产能力,在不影响生态建设的前提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将部分已经过多年整治、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坡度为15度至25度之间的耕地划定为基本农田,也可以将部分配套设施较好的新开发整理的耕地划定为基本农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基本农田种植业生产格局,发展经济作物,但不得破坏耕作条件.土地整理项目应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使保护区内有效耕地面积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增加国家对西部地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投入.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缴中央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原则上通过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全额下拨.把未利用土地开发成草地、园地,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可折抵补充耕地指标,按耕地加以保护和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在保证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其耕地开垦费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二十八)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减少审批环节,及时提供并保障经济建设用地.需报批准的建设用地,在用地报批阶段,政府主管部门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耕地占补平衡和征地补偿安置能否落实.报批资料可以根据审查的内容相应简化.征地补偿安置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防止各种搭车收费,同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可以免缴土地补偿费.建设项目用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鼓励以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地.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经批准,可以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九、实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二十九)在国土资源调查计划中,优先安排西部地区的调查评价项目,工作经费向西部地区倾斜.重点安排西部地区重要矿产资源集中区、国家紧缺矿产和地下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以及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地区的基础地质工作.

(三十)在西部地区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国有矿山企业或地勘单位的国家资本;勘查或开采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富铁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铜、镍、金、银、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在国家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地区和重点开发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勘查接替资源的;国有矿山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对外合营时,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入股的;国有矿山企业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

(三十一)在西部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铀、富铁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铜、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运用新技术、新办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的矿产资源开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三十二)探矿权人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可依法获得采矿权.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三十三)积极培育矿业权市场,促进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出让和转让.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包括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除采取依法申请批准方式外,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其他方式出让矿业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也可以按有关规定出租、抵押探矿权、采矿权.

(三十四)对于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除享受国家已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对于外商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在中外合营方式中,中方以探矿权、采矿权入股的,其探矿权、采矿权应按规定依法评估确认,合理作价,由中方提供相关的地质成果资料.

十、运用价格和收费机制进行调节

(三十五)深化价格改革,进一步提高市场调节价格的比重.西部地区部分铁路运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航空支线实行浮动票价政策.列入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民族药价格,委托产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三十六)调整电价和水价,推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改革.积极疏导西部电网电价矛盾,单独核定西部地区各电网输配电费用,鼓励电力生产企业与用户直接签订购电合同,降低用户电费负担;适当降低东西部地区之间骨干电网联络线的输电费用,鼓励“西电东送”.在统筹考虑合理开发与承受能力的前提下,优先调整西北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维护成本开支得到合理补偿.西部地区城市已建成污水处理厂而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开征的可根据当地居民的承受能力,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逐步提高收费标准.西部地区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出台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三十七)对西部地区新建铁路和铁路支线实行特殊运价.根据确定的新路新价政策,对西部地区新建铁路可以按照偿还贷款本息、补偿合理经营成本的原则,核定新线特殊运价,以保证西部地区新建铁路按期偿还建设贷款,维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西部地区铁路建设.进一步研究西部地区新建铁路特殊运价与全路统一运价之间差价的补偿方式.对西部地区铁路支线实行支线特殊运价.由主管部门制定支线特殊运价的定价原则,具体价格水平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确定;对具备条件的西部支线,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赋予铁路运输企业一定的价格自主权.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出让金标准

1、居住用地按评估地价的40%收取。

2、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综合用地按评估地价的35%收取。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按评估地价的30%收取。

4、机关、团体用地按评估地价的20%收取。

5、军事用地按评估地价的15%收取。